如何理解“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对执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在执行退税率过渡期间的表述中有这么一句话“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这个“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计算”是什么意思呢?


如何理解“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这是对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由于在2019.4.1后执行新的税率,但对于原税率为16%且退税率为16%、原税率为10%且退税率为10%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一个特殊规定。

由于这类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在2019.6.30前出口或销售的继续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但4.1号后税率又下调为13%和9%,这就造成这类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在计算免退税过程中由于征退税率不同产生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且根据免抵退办法的计算公式所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现负数,就会导致出口财税通企业对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转出时转出负数了(间接增加了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退税率16%的商品,在4.1后税率下调为13%,生产企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13%-16%)=-3%FOB,如果按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负数,即要转出负数的进项税了,那生产企业岂不是赚大了,平白无故多了留抵税额。因此39号公告规定对于该类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在2019.6.30前出口的,在申报免抵退税时,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直接按0处理,也即在录入退税申报数据时,税率栏继续按调整前的税率录入,退税率也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录入,这样就解决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负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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