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正值我县森林火灾易发、多发期
连日来
县委、县政府层层部署
广泛宣传
相关部门重拳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但仍有个别群众置若罔闻
非法野外用火
4月5日上午9时许,赵各庄镇玉斗村村民赵某某,在玉斗村南花海上坟祭祀时,非法野外用火。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涞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提高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记者丨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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