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被魔鬼控制可是要受惩罚的
男子酒后因不满
他人在其家门前停车
与对方发生口角后大打出手
致使对方致轻伤后再潜逃
结果被拘!
近日
定远县公安局
张桥派出所成功敦促
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
犯罪嫌疑人方某
投案自首
今年2月初,张桥派出所侦办一起因停车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拒绝受害人王某将车停放在其家门口,便与受害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因鼻梁骨和右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方某潜逃。民警多次上门抓捕未果,通过对其家人耐心劝导和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迫于法律威慑,4月5日,方某主动前往张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讯问,方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当晚殴打完王某后便外出务工了,事后对此事也非常懊悔。
目前,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蜀黍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閱讀更多 定遠快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