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警事:因停车纠纷引发伤人案,冲动后的惩罚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被魔鬼控制可是要受惩罚的

男子酒后因不满

他人在其家门前停车

与对方发生口角后大打出手

致使对方致轻伤后再潜逃

结果被拘!

近日

定远县公安局

张桥派出所成功敦促

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

犯罪嫌疑人方某

投案自首

定远警事:因停车纠纷引发伤人案,冲动后的惩罚

今年2月初,张桥派出所侦办一起因停车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拒绝受害人王某将车停放在其家门口,便与受害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因鼻梁骨和右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方某潜逃。民警多次上门抓捕未果,通过对其家人耐心劝导和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迫于法律威慑,4月5日,方某主动前往张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定远警事:因停车纠纷引发伤人案,冲动后的惩罚

经讯问,方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当晚殴打完王某后便外出务工了,事后对此事也非常懊悔。

目前,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蜀黍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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