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4月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引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决买卖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黄甲与黄乙系同村同组村民。2016年2月15日,黄甲因建造房屋需要,与黄乙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黄乙将位于本组的0.25亩土地以1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甲,黄甲当即支付土地转让费。同年4月,黄甲在该土地上挖土动工,遭到案外人阻止致无法动工建房。黄甲无奈遂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系同村同组村民,但该案所流转标的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黄甲与黄乙所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广大农村地区,买卖、互换农村集体土地时有发生。为了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法律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但不得以借换地之名行非买卖土地之实;互换土地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若要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经集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层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证,擅自进行的非法流转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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