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擅自標註商品為“有機食品”,是否構成欺詐?

案情

2018年9月2日,劉某在天貓網站上某酒類專營店(以下簡稱專營店)購買一款促銷產品——XXX高粱酒,促銷價為1257元/瓶。劉某共購買了5瓶,合計支付貨款6285元。專營店在該酒詳情頁中“是否為有機食品”一欄標註為“是”。劉某於9月5日收到貨物後,對該款酒到底是否為有機食品產生懷疑,要求專營店提供證明該款酒為有機食品的認證文件,專營店表示無法提供。劉某認為專營店存在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專營店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退還其貨款6285元並賠償18855元,合計25140元。法院審理認為,商品是否為“有機”食品,必須經過有關認證機構予以認定。劉某在購買案涉高粱酒時,該酒類專營店在商品詳頁中“是否為有機食品”一欄標註為“是”,可以認定在交易發生時,專營店的錯誤標註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存在欺詐情形,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經營者擅自標註商品為“有機食品”,是否構成欺詐?


法官點評: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的不斷升級,人們對食品類商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越來越關注,為加大對惡意生產者及經營者不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運用懲罰性賠償是行之有效的辦法。商品標註為“有機”產品,必須經過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依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合格評定並頒發認證證書。本案中,該專營店在明知案涉高粱酒未經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情況下,擅自標註該款酒為“有機”,對消費者的消費意願產生重大直接的影響,故該專營店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專家點評(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眭鴻明教授):

商品標註對消費者的消費意願直接形成影響,錯誤的標註會誤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標註不實存在欺詐情形的,消費者可依據相關法律主張懲罰性賠償。因此,經營行為需客觀真實標註商品相關信息,確保商品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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