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不合標”食品 可索價款十倍賠償

买到“不合标”食品 可索价款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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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不合标”食品 可索价款十倍赔偿
买到“不合标”食品 可索价款十倍赔偿

網絡購物平臺虛假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銷售“三無產品”被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在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小編通過梳理青島法院審理的幾起典型案例,引導廣大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买到“不合标”食品 可索价款十倍赔偿

01

生產不“合標”食品 支付價款十倍賠償

2018年5月1日,原告劉某在被告市南區某餐廳處餐飲消費4044元,其中包含2瓶單價880元/瓶、生產日期為2017年7月的“久保田萬壽”清酒和1瓶單價1680元/瓶、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日本平成29年5月)的“來福”清酒,共計金額3440元。事後,經朋友提醒劉某才得知所消費的“久保田萬壽”清酒進口自日本新瀉縣、“來福”清酒進口自日本茨城縣。

日本福島發生核洩漏事故後,我國明令禁止從日本12個核汙染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新瀉縣和茨城縣均在禁止名單之列,該地區進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另外,以上清酒均無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書,也無國內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關於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強制性規定。被告違法向原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應退還貨款並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市南法院。

法官點評: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南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劉某消費款3440元,並支付劉某賠償金34400元,合計37840元。

02

商品缺陷導致損害 可向銷售、生產者索賠

2015年1月,原告王某從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購買了一套地暖設備,並由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進行了安裝。

2015年11月,原告發現水暖設備漏水,致家中水深約20釐米,財產受損。經保險員現場勘驗,是標註被告某閥門廠商標的一體閥閥門堵帽斷裂所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銷售的地暖設備存在缺陷,致使原告家中被水淹,財產受損,某水暖管件經營部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某閥門廠是涉案一體閥的生產者,某閥門廠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168元.

法官點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該案地暖設備存在缺陷,在安裝使用後一體閥閥門堵帽斷裂,致原告家中水淹財產受損,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作為涉案地暖設備的銷售者,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某閥門廠是涉案商品的生產者,以及造成的損害系生產者的責任,故應由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待其有證據證明時,可另行向生產者追償。

03

網絡購物虛假宣傳 欺詐消費者被罰

2015年12月29日,原告劉某在被告經營的某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三臺某型號電焊機,共計3624元,被告在其宣傳頁面中宣傳“全網最全的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網唯一廠家直銷直營”“網絡銷售冠軍品牌”“焊接設備網絡銷售領導品牌、第一品牌”。

原告在使用過程中三臺電焊機中有一臺損壞,於2016年1月10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監督部門對被告產品進行抽檢,其行政處罰認定書顯示被告在2015年8月25 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書;百度搜索“十大品牌網”,在電焊機欄中沒有被告的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產品為強制認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告在原告購買商品的期間內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證書;且被告在宣傳頁面中誇大宣傳使原告選擇了被告的商品,被告的行為是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故判決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點評:

網絡購物日漸風靡,而因網購湧現的消費者權益案件也日益增多。網購的特點是消費者不能對實物觸摸,近距離全景觀看,大多隻能通過商家的自我描述來決定自己的意思表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所虛構的宣傳,以及其隱瞞沒有強制認證證書的情況對消費者的影響巨大,足以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從而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欺詐。可見,在網絡購物中,商家對商品的描述和宣傳,對消費者做出購物決定的影響遠遠大於實體店,審判中應更加嚴格審查商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04

銷售“三無食品” 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016年7月,原告付某從被告鄭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購買了500克散裝牛肉乾2袋,花費170元。原告在收到涉案產品十二日後發起退貨申請,退貨理由為:包裝三無不合格食品。被告鄭某收到退貨申請後退還原告170元。

原告認為涉案食品沒有廠名、廠址,是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涉案牛肉乾實物照片、某網絡購物平臺交易日誌等證據顯示被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向原告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註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涉案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700元。

法官點評:

“三無產品”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比較通俗的用語。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產品。也有的說法是,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許可證。

在食品領域中,《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如果不具備上述應標註的內容,即是“三無食品”。

目前,有些交易平臺管理不夠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販有空可鑽,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經銷“三無食品”。“三無食品”有可能是過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劑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廠生產的食品,食用該類食品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是當前食品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被告銷售“三無食品”,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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