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男子販毒認罪認罰 從寬獲刑七個月

(東南早報記者蘇瑋傑 通訊員徐志林)4月9日上午,安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販賣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曾某龍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曾某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該案系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修正並施行以來,安溪法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案件。

2017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曾某龍以4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入1包冰毒(淨重0.29克),後於次日中午在泉州客運中心站附近以700元的價格將該包毒品售賣給林某,從中獲利300元。2017年12月4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曾某龍再次收取林某700元購毒款後,在上述地點與林某會面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件受理後,鑑於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議庭加強對被告人的釋法說理,促使曾某龍表示認罪認罰。安溪法院依法啟動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程序,並告知公訴機關,由公訴機關重新提出量刑建議,曾某龍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安溪法院依法啟動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程序,簡化審判流程,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既有效節省了司法資源,又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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