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將從重打擊針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套路貸”

本報北京4月9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 見習記者 耿學清)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拳打擊“套路貸”,特別是針對老弱病殘群體的“套路貸”犯罪行為。《意見》將從今日起實施。

《意見》規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對於“套路貸”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可以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表示,“套路貸”是以對非法佔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以非法手段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

姜偉表示,司法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幾點:第一,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第二,是否具有“詐騙”性質。第三,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

《意見》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後如有剩餘,應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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