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藏,再閱讀!除了行政機關以外的部門可以被當成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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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行政機關與開發商或者黨委共同策劃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在當事人知情後該不該把開發商或者黨委人員一同視為被告,然後提起法律訴訟呢?本文將給各位剖析講解,最好收藏後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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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被拆遷人的心情能夠理解,從他們的角度去看,說一就是一,誰強拆我的房子就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然後現在某行政機關與某開發商或者黨委拆我房子,那麼我就可以也把他們作為共同被告。

可是,在現行的法律規定,這個想法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第一,如果說是行政機關與開發商共同策劃強制拆除行為怎麼辦?由於此行為中包含其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含義表示,開發商作為企業是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利的,但是如果其行為未被認定的話,一律視為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應當理解為受行政機關委託與行政機關共同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其行為責任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所以只有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被告。

第二,假如行政機關和黨委真的共同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怎麼辦?而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尤其是某市委書記或者某副書記親自在現場指揮實施強制拆除作業。

嚴格來講,根據黨政的分開原則,黨委本不應當與行政機關共同作出任何屬於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行為,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明顯超出了他的職權。但是這種超越了法定職權以外的,與行政訴訟法中的超越職權並不完全相同。

行政訴訟法的超越職權針對的主要是行政機關之間的越權行為,如果行政機關行使了不應該行政職權的權力;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超越區域管轄的行政越權等等。因黨委並非行政機關,因而其越權的行為並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的調整範疇,對其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訴渠道解決。在此行政機關與黨委共同作出強拆拆除行為的情況下,仍然應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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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著重說明的是,雖然這些企業或黨委無法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是對於當事人的維權基本沒有影響,只要能夠確定行政機關為被告,被拆遷人的賠償問題就有著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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