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西安勝訴:駁回上訴人強拆行為合法的訴訟請求

【開庭法院】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政府新合街道辦事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米先生

【被上訴人委託律師】 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梁開貴律師、徐小剛律師

【爭議焦點】

1、新合街辦是否屬於適格被告;

2、新合街辦拆除米先生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陝西西安勝訴:駁回上訴人強拆行為合法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被上訴人系西安市灞橋區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房屋,2018年7月9日,陝西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接受新合街辦的委託,對米某的房屋進行安全性鑑定,作出某《安全性鑑定報告》該報告稱“該建築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評為D級。”新合街辦於2018年7月13日向米民彥下發《通知》,《通知》內容為“米**:為確保你戶人員人身安全,村兩委通過街道辦事處申請房屋安全性鑑定部門對你戶的房屋進行了安全性鑑定,結果為D等級,現根據《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特通知你戶在收到本《通知》後3日內自行拆除並搬離危險房屋。逾期將進行依法拆除。”2018年7月20日,新合街辦根據《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三十五條、四十條的規定,以“米**的房屋鑑定結果為D級系危房”為理由對米某的房屋進行了拆除行為。房屋拆除後,米某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新合街辦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新合街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米先生委託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律師應訴答辯。

【法院判決】

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新合街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法院不予採納。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框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陝西西安勝訴:駁回上訴人強拆行為合法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四)超越職權的。”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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