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社保應該由誰來繳納?用人單位有義務交嗎?

臨時工在社會上一直是弱勢群體,他們工作不穩定,導致生活往往沒有保障,有的人有上一頓,沒有下一頓;很多臨時工都是幹一天的活,收一天的錢,甚至有的還拿不到工資,而且用人單位都不重視這件事情,所以他們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臨時工”的社保應該由誰來繳納?用人單位有義務交嗎?

那麼臨時工需要繳納社保嗎?這件事情很多人都不瞭解,很多的臨時工自己也沒有了解過相關的規定,下面錦妹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其實嚴格的講,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的,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

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說的話,“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用人單位是有義務為“臨時工”繳納社保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範圍是及其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

“臨時工”的社保應該由誰來繳納?用人單位有義務交嗎?

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保險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臨時工”的社保應該由誰來繳納?用人單位有義務交嗎?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臨時工這個詞其實已經算是我國的一個歷史名詞了,雖然如今法律中已經不再區分臨時工、正式工,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臨時工”的社保應該由誰來繳納?用人單位有義務交嗎?


錦妹說

雖然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不存在臨時工這個概念,但是由於諸多的原因,臨時工這個稱呼不僅一直在現實中存在,而且還面臨的很多社會問題並沒有得到完善的解決,這裡錦妹希望大家在工作中面臨不公正待遇的時候能夠合法的爭取屬於的權益和保障,只有爭取了,才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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