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實習生工資應該如何扣個稅

案件簡介

暑假期間,上海一高校大三學生小陳在一家企業實習,約定月工資為2200元。第一個月發放工資時,小陳發現,到手的實習工資竟少了280元錢。實習單位給出解釋說是為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小陳感到疑惑,自己只是實習生而已,一個月工資2200元,還不到一般職員工資的個稅起徵點3500元,竟然需要扣除28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合法嗎?

臨時工、實習生工資應該如何扣個稅

仁本說法

實習生、臨時工、以及退休返聘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扣稅問題,一直備受爭議。產生爭議的原因在於,對這部分人員勞動報酬到底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未能進行準確定性,而且這兩種性質存在較大的區別。

一、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存在不同的扣稅標準

臨時工、實習生工資應該如何扣個稅

二、 定性問題長期懸而未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而 “勞務報酬”,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從上述條文,法律並未清晰界定實習生的工作性質是屬於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還是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但是根據國稅局出具的國稅函[2005]3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其中明確指出,“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實習生工資的扣稅問題,一般企業依據勞務報酬進行。

仁本認為,實習生扣稅問題為什麼會引發爭議,主要由於兩種扣稅標準指向的“稅費”相去甚遠。以工資論,實習工資2200元甚至還未達到起徵點,而以“勞務報酬”論則需繳納280元個稅。當下,隨著實習生越來越多的深入到企業各個部門,企業錄用實習生的比例也逐步提升,實踐中許多企業為了留用而以正式員工的標準招聘實習生,因此實習生工作是否能夠被定性為個人任職或受僱變成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當下部分人士認為,實習生工資本就遠低於正式員工,但其實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也相差不大,因此從公平性角度而言,其收入也應當同等記為工資。當然,主流觀點仍然堅持應當以勞務報酬計稅。

仁本認為,在實踐操作中,企業遵從主流觀點對實習生等臨時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計稅暫不存在違反法律的風險,可以行之。但是由於法律的發展往往存在滯後性的特點,我們也需要考慮新的時代背景下,對實習生工資進行扣稅是否應當有所變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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