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

愿做一颗小小草


套路贷与高利贷自然不是一回事。

高利贷只是指利息过高的借贷,本质上还是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利息,若是支付的利息超过36%,可以将超过的部分折抵为偿还本金。但是借款本金及合理的利息还是需要偿还。

但是,高利贷人员在催收催债过程中,若是使用敲诈、胁迫等暴力性行为,则将有可能涉嫌犯罪。

而套路贷,顾名思义,则是充满套路的借贷,这些套路则是犯罪嫌疑各种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再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催债。

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已经非常明确,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1、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诈骗罪

放贷人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

放贷人通过暴力行为,让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将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犯罪的,按照法律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叶律师


套路贷与高利贷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是刑事犯罪

套路贷,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诈骗性的套路贷,必须是一种诈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比如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等行为,让借款人无端受骗,即存在行骗-受骗的行为过程,就能构成诈骗性套路贷,涉嫌的罪名就是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虚增债务,借款人明知到自己利益受损但不敢反抗,则出借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型套路贷,涉嫌的罪名就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抢劫罪。

如果出借人使用销毁、隐匿还款证据,借助诉讼手段非法侵占借款人财产,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型的套路贷,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虚假诉讼罪。

但是,高利贷,不是犯罪。


高利贷,属于民事纠纷

所谓高利贷,其实根据其字面意义就能完全表达,就是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行为。较早对其明确的定义,来自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即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但是在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中,年化24%成了公认的高利贷界定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利息的约定达到了高利贷的标准,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即借款人不想还那么高的利息了,法院只会认可年化24%以内的利息。

同时,2015年的该项规定,还对砍头息、复利计算、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总体的原则就是,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由民事诉讼解决,如果不涉及欺骗性利息、暴力威胁借贷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这在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是以此为基本原则。


这也意味着,即便是无牌照的职业放贷,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套路放贷等问题,也只能在行政违法范围内处理,因为近年来,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都明确,职业放贷行为,并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而属于工商行政违法的无照经营行为。


民间借贷,是伴随人类文明最古老的行业和社会关系,借贷关系,不能被银行所垄断,私人间因为救济、周转等需求,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放贷,属于救人水火的合法民事行为,明确约定利息,同时不保护超出高利贷标准的利息,打击套路和暴力,才是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明知选择。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其实是犯罪行为,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总结来说,套路贷其实就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对于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来说,危害性是很大的。

高利贷,只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下之所以会有司法机关对放高利贷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并不是因为放高利贷的行为,而是因放催收高利贷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因此,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该被取缔

相信对于这句话,但凡有点理智的人都会持否定态度。

当然了,或许提问的人想问的是非法放贷的行为是否该被取缔

毕竟,民间借贷,就算是利息高,那也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都是认可的。

法律所认可的利息,也是有限度的,根据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与否的界限,超过24%低于36%借款人还了就还了,但超过36%的,借款人还了可以要求返还。

那么高利贷到底年利率多少才是高利贷,很多人认为是36%才属于高利贷,但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将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因此,高于年利率24%,便是高利贷,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2分利。

至于非法放贷行为,其实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利放贷,以放贷为业的行为。

这种行为,笔者的观点是,应该被取缔。

因为,民间借贷其实只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行为其实并不是一种经营谋利的行为,但是一旦将借贷,作为谋利的手段,那么就会衍生出很多其他不稳定的因素。

但若要增设非法放贷罪,这点笔者是不认同的,只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取缔就好。


金融犯罪辩护倪菁华


为什么民间借贷,很容易演化为高利贷和套路贷?而且近年来是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去年以来,国家出重拳打击套路贷和暴力催收。但是,笔者认为:光靠加大打击力度还还不够,要认真审视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杜绝这种恶性演变。在这个区域,有关法理在认识上存在相当的误区。

现行有关规定中:“民间借贷合法,但超出规定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法,只是法院不予支持而已。)”非常值得讨论。

因为这把超出规定利息部分搞成了模糊的、灰色地带。也就意味着高利贷通过简单包装和转化,就可以成为套路贷、成为掠夺财产、谋取暴利的手段和工具!套路诈骗、暴力催收也就应运而生。“高利息--随意增加费用--违约--违约后利滚利--被逼多头借贷--抵押财产--暴力催收--巨额还债”,这就很容易成为事先设计好的“一条龙操作”。不可忘记:古往今来,不折手段谋取暴利本就是”高利贷“的本性!

动辄数十人、上百人的套路贷团伙,反映出认识上的盲区有多大

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赞同这个说法:套路贷、暴力催收,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普遍的社会不良后果!那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放下过去的法理教条,实事求是地去实践中调查研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必须重新制订新的行为规则。因为实践已经说明:原来的规则有问题!

在研究和处理高利贷的问题上,有三个”死穴“没得到足够认识!

第一、对高利贷超出规定部分”不违法、也不支持“的理解,是非常不妥当的。不能再把超出规定部分设置为”模糊地带“了,这是民间借贷转化为“高利贷”和“套路贷”的策源地、是诱发黑恶势力寄生民间借贷的有利可图的区域。这正是高利贷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一个”死穴“!

进一步对这个“灰色、模糊区域“作出明确的违法性界定,已经非常必要!(“违法性”和“不予支持”的差别很大、很明显,前者是法律反对且有罚则的,后者是法律不反对且没有罚则的)。

第二、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契约,违约后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解决,及时停止履约,并依法解决停止后的有关事宜。法律范围内自行解决不了的,应起诉至人民法院来解决。但在现实中,高利贷是没有“中止履行”的概念的,高利贷经第一次签订,就往往成为无条件延续履行的、超越法治的契约,这不仅剥夺了贷款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也导致违约后再形成的合同本质上是在一方处于被逼迫情况下签订的,这是违反合同法的(应属于无效合同)。这也和世界各国公认的民事契约的公平、自愿原则是相悖的。有关各方均无“合同中止”的概念,是高利贷泛滥成为社会毒瘤的最大”死穴“!

对这种”无限契约”如不加以坚决禁止,高利贷还会逐步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温床。 设置民间借贷合同的中止条件,已经非常必要。法治社会也不能允许在公民的民事关系中、经济活动中有任何“无限契约”的存在。

第三、民间借贷合同违约后的自行解决,一旦有一方采取的手段超出民事关系的范畴,就必然践踏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忍的。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无视公民权利、违约后普遍不寻求司法解决、无视法庭存在的行为,应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角度,加大立法打击的力度。这是社会在契约关系上法治意识淡漠的表现,是当前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又一个”死穴“!

对民间借贷纠纷协商不成,又不寻求司法解决的,却自行采取侵犯对方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的(尚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没有界定的),也应视为违法并设置相应的处罚。

任何社会关系都必须纳入“法治”,包括借贷关系。

只有抓住并解决好这几个”死穴“,当前的借贷乱象就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使民间借贷良性、健康地存在。笔者的观点很简单:民间借贷杜绝很难,也没必要杜绝。但应该简单化,也不需要和银行利息挂钩计算,直接定几条标准。比如这样规定:

1、民间借贷年利息为本金24%以下的合法。

2、民间借贷一律不得先支付利息、不得计算复利。

3、出现违约三期或五期就应该视为法定的“合同自然中止”,契约停止执行,不再计算利息(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滞纳金规定比例计算滞纳金)。自行解决不了的,寻求司法解决。不得逼迫对方签订新的贷款契约,因为对方已经失去履约能力。这是民间借贷转化为套路贷的关键点!

4、民间借贷合约应有公证或有正当职业的人为签约、履约证明人。否则法院一律视为无效借贷合冋。

5、超过年利息24%的,即为非法,并制定罚则。出现超过24%利息的借贷行为,一经发现,就可查处,追究放贷人和证明人责任。

按照这些管理思路立法,民间借贷就可以安全、可长期的存在,而不会演化为高利贷和套路贷。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都是对贷款人有利。其实不然,贷款条件是贷出方制订的,那自己就得评估贷款条件和风险(和银行一样),市场经济本就没有无风险的生意!贷出方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得认真、理性地设置贷款条件、贷款种类。一些放贷人,为争夺市场,搞恶性竞争,搞无抵押贷款、身份证贷款、贷款给没有收入的学生等等。有些是对方已经贷款违约,还要要求对方加大贷款额、多头巨额贷款等等,目的就是掠夺财产。很多贷款方式,从一开始签订就是没保障、不靠谱的!就是想违约后依赖于违法手段履约的!那当然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只能支持认真严肃的、有利于搞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可能放任那些没有底线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借贷行为。那么,谁乱贷款造成损失了的,那又能怨谁?


秋宜声


凡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套路贷和高利贷都是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是社会融资的有益补充。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年息超过24%),就属于是高利贷。法院对于超过规定利率不予保护。但高利贷只要不涉及暴力催收,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套路贷则不一样,是属于刑事犯罪。第一,因为套路贷是通过连环圈套恶意坑害借款人;第二,套路贷都是暴力催收;第三,套路贷利率比高利贷更高。凡发放套路贷的,基本上都是涉及黑社会。

所以我们不能把民间借贷跟套路贷、高利贷混为一谈。民间借贷既不应该被禁止,也不可能被禁止。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空谷寒潭


非自有资金,过高的利率,超出民间互助的范畴,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否则,必然祸害社会。


杨春祥律师


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彻底摧毁!由此产生的社会恶果、家庭破灭……相信关注的人经常能看到类似许许多多的报道。民间借贷纠纷滋生的黑恶现象比比皆是,国家应该出重拳整治了!


坚持75009521


国家政策法律滞后,现在说套路贷是诈骗罪,现在套路借都已出来了,也更应该是诈骗罪,比套路贷更利害,套路贷诈骗的是利息,套路借诈骗的是本金加利息。借钱之前就设好了套路,借了不还受法律保护,说是民间借贷。钱往家一放,说做生意赔光了,不走银行不转账,一辈子不还不范法。广大被套路借迫害的支持一下,见意也按诈骗罪入刑。


用户3083256568620


套路贷必须取缔,民间借贷不一样就算利息高一点能接受也行不能接受我不借,现在钱有那么好借吗?利息不高点别人也不会借给我们。


朱思发


建议取消民间借贷,以后所有借贷相关业务只有银行可以办理,公民有困难比如着急救命什么的银行不允许拒贷,借钱不还者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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