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侵權遇高額賠償,家裡有礦才能做歌手?

作者 / 鄭小玲

4月8日晚22點28分,索雅音樂版權發佈音樂翻唱Q&A,用問答的方式再次發出聲明,三個問題連用兩個“不可以”,堵死了“統一向音著協繳費”的可能抗辯路,再次表明了維權的立場。

“任何以所謂“合理使用”為由而行商業使用之實的行為,以及任何以向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打包付費”為藉口,擅自翻唱索雅音樂版權管理的詞曲音樂作品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這是索雅第二次就《歌手》侵權皇后樂隊發聲要說法。

《歌手》侵權遇高額賠償,家裡有礦才能做歌手?


4月5號,《歌手2019》第十三期節目,聲入人心男團與迪瑪希獻唱了皇后樂隊的《Love Of My 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四首金曲大串燒。

梅溪湖男團加上迪瑪希的組合,配以經典曲目,本該是一場音樂盛宴,可奈何卻成了先上車後補票的侵權案例。

同時,波琳娜、耿斯漢演唱的《Shallow》,劉歡、袁婭維演唱的《City of stars》以及吳青峰與陳粒演唱的《望穿》中使用的《Dream》和聲也都被質疑沒有獲得授權。

音樂節目版權屢屢裸奔,問題究竟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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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侵了誰的?

什麼權?


索雅4月6號晚的聲明,嚴肅譴責了《歌手》侵權行為,而昨晚的Q&A則給出了版權歌曲使用的正確方法,也算是良心賣家了。

首先,簡單翻譯一下:

4月6號晚的第一則聲明:《歌手》侵權屬實、請速來協商賠償,不排除協商不成對簿公堂的可能性。

4月8號晚的Q&A:音樂綜藝類節目裡翻唱歌曲需要取得詞曲作品權利人的授權;商業性翻唱他人的詞曲作品,先使用再去申請授權是不被允許的流氓行為;找音著協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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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歌手》的表演是對原音樂作品重新編曲,然後通過現場樂隊演奏,所以基本沒有涉及對錄音製品的侵權。但,這樣的表演方式涉及到了“改編權”,而改編作品是需要作品原著作權人同意的。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詞曲作品著作權人有權允許或禁止他人以商業目的翻唱其音樂作品,任何商業性的翻唱都必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獲得授權許可和支付版稅。只有完成這些法定程序後,才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和要求進行翻唱。

皇后樂隊的作品詞曲版權,原本代理(sub-publisher)在EMI Music Publishing, 2012年,百代拆分出售了EMI Music Publishing,詞曲版權就到了包括索尼音樂在內的幾家財團手中。

去年,索尼收購了EMI Music Publishing 流落在外60%的股份,拿下約90%的股份,基本全資擁有了EMI Music Publishing。此後,皇后樂隊作品的詞曲版權就落到了索尼旗下的索雅音樂版權手中,也因此,此次《歌手》對於皇后樂隊的侵權事件是由索雅發聲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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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索尼中國官方微博)


正如聲明所指,聲入人心男團與迪瑪希共同演唱的《Love Of My 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四首歌曲都來自於皇后樂隊,均為索雅音樂專屬管理的詞曲音樂作品,而波琳娜、耿斯漢演唱的《Shallow》則有部分詞曲著作權歸屬於索雅。

歌曲《Shallow》的詞曲版權則更為複雜一些。由於創作者較多,這首歌曲的詞曲版權歸屬於不同的公司,索雅只擁有部分詞曲著作權,Peer Music、One Asia以及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環球音樂的詞曲版權公司)等都有份額。

也就是說,除索雅之外,其他多家公司也有權對《歌手》的改編、翻唱提出侵權譴責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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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歌曲之外,《歌手》第十一期的《浪子回頭》、第十二期的《回家》,更早之前的《好想大聲說愛你》《Gravity》和《給自己的歌》均陷入過授權不明朗的風波之中。兩年前,迪瑪希翻唱《Opera 2》被維塔斯告侵權的事情也還歷歷在目。

如今大規模侵權,迫使索雅兩度發聲,要求《歌手》節目相關責任方停止侵權行為,並提出協商要求。但事情已經過去了3天,節目方至今都未對此事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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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QQ音樂《歌手》第三季第十三期曲目專輯)


可以看到的是,目前,芒果TV已經對《好想大聲說愛你》《浪子回頭》在正片回放視頻中進行了刪除,然而QQ音樂依舊有以上歌曲的音頻。《Shallow》以及《City of stars》同樣依然可以在QQ音樂上聽到節目翻唱版本。

而對於皇后樂隊的歌曲彙編,目前視頻部分仍然可以在線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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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歌手》在QQ音樂上的歌曲之前一直屬於獨家授權,需要付費下載,而目前涉及版權問題的歌曲,包括吳青峰與陳粒合作的《望穿》(猜測加入的《Dreams》和聲片段也未獲得授權)都提供了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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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車後補票的操作為何屢罵屢犯?


音樂綜藝節目對於音樂作品的使用涉及到重新編曲、演唱歌曲、在網絡節目中傳播以及音樂平臺上上架(多數需要付費),這些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中表演權、署名權、廣播權、複製權、改編權等多項權利。

樂評人鄒小櫻指出,《歌手》此次涉及侵權的屬於IP級別的歌曲,很難拿到改編權。

“《歌手》要重新編曲、演奏、演唱,就得拿到改編權,得拿著編曲的demo(小樣)去跟權利者要授權。但對於這些IP級的歌曲,各大版權公司在授權時都非常謹慎,授權費用絕對不會少,且對音樂作品的完整性有非常高的要求,改編權審核門檻超高。”

以此次《歌手》的侵權案例為代表,湖南衛視想要獲得《Shallow》的詞曲改編授權,需要同多家版權公司協商相關事宜,需要耗費的時間成本以及費用可想而知。

《歌手》侵權遇高額賠償,家裡有礦才能做歌手?


(截圖來自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官網)


而除了溝通成本,授權費用可能也是節目考量的重要因素。

“可能家裡有礦才做得起音樂(翻唱類)節目”在不久前的《我是唱作人》的媒體探班見面會上,節目總監製陳偉就開玩笑稱,因為做不起翻唱的節目才選擇做原創。

陳偉表示,現在翻唱、改編歌曲的版權費高漲,甚至有一首歌曲報價高達100-150萬的現象。微博音樂大V鄒小櫻也曾在微博評論中回覆網友“在《即刻電音》中,僅《蹦迪治大病》一首歌就花費了30萬元的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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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比授權成本,違規操作的代價卻沒有太高。還記得去年李志那場還算聲勢浩大的維權,維權經驗豐富的李志,也只獲得了20萬的賠償收尾,更多的侵權案最終都是不了了之。因為制度不完善,違規操作的代價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至於經常出現在此類侵權事件中的音著協,不過是個冤大頭。雖然音著協已經與大部分海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議,但其管理權限僅有複製權、廣播權、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四項。很多音樂人並未授權給音著協,比如李志,比如皇后樂隊。

從《我是歌手》到《歌手》,走過7個年頭,音樂綜藝的疲軟之勢都說到厭倦了,此次三大旗下版權代理公司索雅的公開發聲譴責,翻唱類音樂綜藝節目怕是要沒落在版權問題之中了。

而今年出現的原創類音樂節目,《這就是原創》也好,《我是唱作人》也罷,或許能為音樂綜藝提供一條從源頭解決版權問題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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