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嫌疑人 警方扣押1240萬4個月不還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翟先生被刑事拘留期間,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暫扣了1240萬元款項,後翟先生於去年底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然而如今4個月過去,這筆本應返還翟先生的暫扣款卻仍無音信。今天(4月11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彭姓檢察官告訴新京報記者,檢察機關對該案“從疑不訴”,因此公安機關應對此筆案款做解封處理,已督促警方解封案款。然而翟先生及代理人表示,目前仍無任何還款消息,也聯繫不上辦案警官,處境尷尬。

這筆款項何時該還?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不起訴決定生效了就應該還款,但目前對於還款時限,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導致類似事情在全國並不少見,希望此案可以引起立法部門的重視。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 警方扣押1240万4个月不还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 警方扣押1240万4个月不还

警方收錢後,給翟先生出具的收據和扣押清單。受訪者供圖

警方暫扣1240萬元後 嫌疑人被不起訴

翟先生說,自己常年在海外做礦產生意。2017年7月28日一早,他被傳喚到三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後因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涉案兩千萬元。這期間,其家人和朋友通過借貸等方式湊了1240萬元,於2017年9月轉至三明市公安局提供的賬號上。9月20日,三明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扣押清單》,並於2017年12月1日出具了《福建省行政暫時扣留(或凍結)財務收據》。新京報記者看到,《收據》在暫扣(或凍結)財務案由一欄中寫明是合同詐騙,金額一欄是“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整”。

翟先生代理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娜說,翟先生在被批准逮捕後,警方於2017年12月13日移送尤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方對該案曾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後分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證據仍未達到起訴標準,顯示證據不充分。2018年6月,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超期羈押,公安機關對翟先生變更了強制措施,被羈押了近一年的翟先生被釋放並被監視居住。

2018年12月20日,尤溪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當事人翟先生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在這份《不起訴決定書》上寫著,“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三明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翟某不起訴。”

檢察機關稱督促還款 至今無回應

“拿到《不起訴決定書》讓我特別高興,我找警方要這筆暫扣款,但是現在也沒要回來。”翟先生說,警方曾以還需要繼續偵查等理由拒絕還款。李娜說,其間,代理人也曾經向公安機關發函要求依照法律退還這筆暫扣款,然而未被退回。她也曾到當地公安局,找到當事民警進一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公安機關依照法律退錢,但是仍未被受理。

隨後李娜向尤溪縣人民檢察院及其上一級機關三明市人民檢察院發函,要求督促縣檢察院告知警方退款。然而時隔4個月,曾被警方收取的1240萬元暫扣款仍未有歸還的消息。

今天(4月11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聯繫到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的彭姓檢察官,他說,案件管理部門已經督促尤溪縣人民檢察院發函通知公安機關依法對財物進行處理。他介紹,翟先生的案子“從疑不訴”,此前從公安機關的反饋來看,公安要進行進一步的程序,但是針對此案,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就應該根據不起訴的決定對暫扣款解封。如果公安機關要補充偵查,那將來可以重新走法律手續進行查封扣押。

李娜表示,雖然檢方已經督促還款,但她致電當事民警,至今仍無回應。翟先生也表示,公安機關也沒有主動聯繫自己退款。

新京報記者今日(4月11日)下午通過電話及短信的方式試圖聯繫當事民警,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應。“這上千萬元案款一部分是找朋友借錢湊的,我現在只能躲著他們。還有一部分是借的高利貸,那個利息簡直不敢去算了,我也不敢面對。”翟先生無奈地說。

專家:類似案例不少,立法應關注

在當事人被不起訴後,公安機關應該何時退款?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常理講,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生效後,無論哪一種不起訴,都是無罪處理,這意味著被扣押的一千多萬元不屬於贓款、贓物,公安機關失去了對這一千多萬元繼續扣押的法定條件,那麼當地公安機關不給退款,明顯是錯誤的。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拖著不辦理,確實在法律上沒有太多法定手段督促他退還。從《刑事訴訟法》的層面來說,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能靠輿論去監督。”洪道德認為,公安機關目前仍扣押案款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一千多萬元的案款即使有糾紛也屬於民事糾紛了,已經脫離了公安機關能夠處理的範圍了。

那麼這筆案款被公安機關久拖不還,當事人應該從什麼渠道申訴?洪道德表示,目前確實沒有更好的手段,“檢察機關最多發函進行軟性建議督促,公安機關重視就可以辦,不重視就拖著。”他表示,嚴格意義上講,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最好能賦予當事人權利,使當事人可以以公安機關非法侵佔合法財產,到法院起訴要求返還。“目前,公安機關的刑事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而在民事侵權方面,也不是權利糾紛形成的侵權,很難納入民事範疇,另外這也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內。”洪道德介紹,像本案這種情況在國內確實不少,希望立法部門能重視起來,使這種情況出現後能找到一個渠道解決,“可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出路是告到法院處理。”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白馗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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