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酒後相約 “比武”

好友酒后相约 “比武”

“好兄弟酒後比武,結果一個重傷,一個獲刑。”4月10日,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跟記者說起最近公開審理的一個案子。

案件經過

一個稱“很能打”

一個說“比劃比劃”

事情要從去年秋天說起。

一天,張武(化名)應約到好友李成(化名)家中做客,並在李成住處喝酒吃飯。

到晚上9點,兩人幹掉了6罐啤酒、2杯楊梅酒,不知怎麼就聊起了自由搏擊。

張武誇口:“我練過散打,很能打。”

李成有些不服:“我不信,要不我們當場比劃比劃。”

於是,喝得醉醺醺的兩人決定到房間外 “比武”,看看誰的“功夫”更好。你出一拳我還一掌,兩人用拳頭互相擊打對方。

張武果然是技高一籌,他出拳擊打李成的嘴部、頭部,並將李成打倒在地。李成倒地後開始吐血水,張武見狀,與他人一起將李成抬入房間,並用毛巾擦去血跡。之後離開了現場。

經鑑定,被害人李成頭部受損,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告人張武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此後,被告人張武的家屬和被害人李成的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李成家屬的諒解。

近日,高新區法院就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被告人張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後,被告人張武未提起上訴,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正規比武還是普通“比劃”?

有讀者可能好奇,既然雙方自願比武,怎麼打贏了還要以違法犯罪論呢?

法官解釋: 正規比武和普通“比劃”是不同的。在我們國家,正規比武分成兩種,一種是武術賽事,一種是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民間比武。正規的民間比武,一般要先在公安機關備案,確定合適的比武時間和地點,制訂嚴格的比武規則。顯然,本案張武與李成“比劃比劃”的行為並非正規比武。在刑法上,幫助別人自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經被害人同意的故意傷害行為,如果不是有益於國家、社會和被害人的,也會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被害人對於放棄身體健康利益的承諾具有有限性。因此,若在普通“比劃”中出現了嚴重傷害後果,即使雙方簽訂了所謂的生死狀,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

“張武的主觀目的只是想在武藝切磋中獲勝,並不是打傷李成,為何構成故意傷害呢?”記者問。

法官說,在“比武”中獲勝是事實行為的動機。動機是刺激、促使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不能單從動機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主觀要件,而要從認識因素、有無遇見危害後果可能、意志因素等方面綜合來看。

本案中,張武作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明知揮拳擊打他人頭部、面部,可能會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仍然實施了擊打行為,其對傷害李成身體健康持有放任的間接故意。張武選擇了用傷害對方身體的方式去實現動機,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的罪過。

判實刑還是緩刑?

既然張武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為什麼還能判處緩刑呢?

法官介紹,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3.犯罪人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情形。

在本案中,張武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武在此前無犯罪記錄,認罪態度誠懇,悔罪表現良好,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從寬處罰。經與張武所在社區聯繫,認為張武平時表現良好,緩刑不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並願意接收張武進行社區矯正。因此,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判決。首席記者 王穎 通訊員 一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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