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判刑 罚种树!检察院亮剑公益诉讼案

东北网4月11日讯 (记者 佘雨桐) 盗伐林木,不仅被指控盗伐林木罪,还将承担补种树木的处罚。9日,记者跟随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海军,零距离体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件是伊春市首例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

盗伐林木,判刑 罚种树!检察院亮剑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图片由检察院提供

盗伐林木,判刑 罚种树!检察院亮剑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图片由检察院提供

9日上午10时,这起由新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海军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新青法院开庭。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伊春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寿某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新青林业局桦林经营所21林班10经理小班,利用自家弯把手锯,盗伐白桦树12株,立木蓄积0.8343立方米。同年12月21日,寿某为谋取私利,让被告人殷某帮助其盗伐林木,殷某同意后,二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新青林业局桦林经营所21林班10经理小班,盗伐白桦树20株,黑桦树1株,立木蓄积4.6506立方米。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寿某、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寿某、殷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寿某在6至8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可缓刑,并在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的幅度内判处罚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殷某在3至4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可缓刑,并在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的幅度内判处罚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寿某、殷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要求二被告人补种树木330株,补种树木存活率达到80%以上。

该诉讼请求当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新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人寿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被告人殷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寿某、殷某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新青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要求,在新青林业局红林林场补种云杉330株,补种树木存活率要求达到80%以上,由新青林业局营林科负责验收,伊春市新青区资源林政局负责监管;被告人寿某、殷某所盗树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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