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者與德國大學醫院糾紛 在德學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歐洲時報德國版】中國學者楊蓉西與德國海德堡大學醫院之間有關學術成果以及不公對待的糾紛已經被媒體爆出一星期有餘,海德堡大學醫院監事會主席Simone Schwanitz博士也已承認“過早宣佈(抽血檢測乳腺癌)項目成功消息是個錯誤”。目前,該醫院已將調查工作委託給了一支完全獨立的外部調查委員會,力求全面迅速查清事實。

中国学者与德国大学医院纠纷 在德学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根據海德堡大學醫院的公告,為了充分評估該院“抽血檢測乳腺癌”項目中的科學和法律問題,外部調查委員會將由一名科學家和一名法律專業人士進行雙重領導。經與大學醫院監事會主席協商,科學家領導已選定德國萊布尼茨學會主席Matthias Kleiner教授,法律方向領導人選則為聯邦憲法法院法官Christine Hohmann-Dennhardt。

與此同時,據醫院公告稱,海德堡大學醫院已於上星期(4月4日)向海德堡檢方對“未知身份者(Unbekannt)”“從全部法律方面出發”提起刑事訴訟。

中国学者与德国大学医院纠纷 在德学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此前依《中國科學報》相關報道,德國巴登-符騰堡州科技部也已就此事展開了調查。《歐洲時報》為此向巴符州科技部詢問調查進度,得到回信如下:

信中表示,該部認為澄清事實迫在眉睫。如果海德堡大學醫院面臨的各種指控都成立,那麼必須做出總結並採取措施,避免今後發生同類事件。“特別是在醫療這種既能使人感到深重恐懼、又能帶來殷切希望的領域,絕不能有譁眾取寵的現象發生。對預期的誇大會造成失望,進而損害整個科學界。”

中国学者与德国大学医院纠纷 在德学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信中提供的兩個鏈接均為海德堡大學醫院的相關公告。

事件結果還需等待調查委員會的工作,但此事一出,已經給旅德學者敲響了警鐘:從早到晚奮鬥在實驗室裡的學者們,是否真正瞭解自己對在旅德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爭執出現,又該如何維權?

德國Vossius & Partner事務所主任顧問武卓敏博士為本報提供瞭如下信息:

中国学者与德国大学医院纠纷 在德学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武卓敏博士漢諾威工博會期間接受《歐洲時報》採訪。(圖片來源:歐洲時報德國版

旅德學者要知道自己對在旅德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首先必須要弄清自己的僱傭和資金來源關係。

最為常見的情況(情況一)是,旅德學者是德國某大學研究機構的合同僱員,並且與國內單位已經終止了合同關係。作為僱員的學者們在德國大學研究機構工作期間,在其工作領域範圍內或根據其工作經驗形成的研究成果,尤其是那些可以作為專利或實用新型進行保護的成果,原則上往往屬於職務發明,歸屬於大學或者大學的研究機構。

學者們作為發明人有權要求僱主在專利文件上註明其姓名(發明人的署名權);此外,學者本人可以在其科研和教學工作中使用該發明。在沒有其他約定或限制的情況下,如果該發明被進行了商業開發使用,僱主單位因此所獲收益的30%,原則上應作為給發明人的報酬。重要的是,學者們在確定僱傭關係時需要認真地評估自己學術研究的價值及後期與僱主間就所獲收益進行分配的比例,以及自己是否可以享有更寬的權限來使用發明。

出於對學者科研自由的保護,作為大學研究機構僱員的學者有權決定是否對其科研成果進行公開,但一般需要在公開前兩個月通知僱主單位。作為僱員的學者是否因為課題的重要性而負有其他的保密義務,需要看是否有其他的約定和限制。

如果大學或者其他公司希望對發明進行商業使用,作為僱員的學者是否有任何話語權來影響後期商業使用,往往需要多方面考慮僱傭合同條款、學者職位職權等相關規定。如果有相關約定,需要形成書面文件。

情況二:如果大學研究機構作為僱主接受了第三方的委託研發任務,讓旅德學者擔任課題負責人進行研發。此時,學者仍然是大學研究機構的僱員,發明成果的歸屬往往取決於大學與第三方的委託合同。學者在其中是否能夠因為其重要性而獲得某些特殊的權利,往往是三方談判的博弈過程,而最終也需要通過書面合同形式確定下來。

情況三:如果旅德學者供職單位是公司,其本人不是大學僱員的,其面臨的情況則會發生很大變化。首先,其將受到僱員保密義務的限制,不能未經僱主同意就公開其研究成果及技術資料。關於發明的報酬,則取決於與僱主間的約定。同時,僱員需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僱主彙報發明內容。大部分德國企業都有關於職務發明彙報的流程及相關要求,僱員有必要了解清楚。

在德國,僱員與僱主間出現有關職務發明及其報酬的仲裁和訴訟案件很常見。總體而言是偏向對僱員的保護。但僱員首先需要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在什麼時候可通過哪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甚至利用法律來避免發生學術不端事件的發生。

(注:以上內容不代表律所觀點、不作為法律諮詢意見,亦不代表本報社觀點、不作為訴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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