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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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人社〔2019〕23号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以下称“受影响企业”、“受影响职工”)认定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化实施。

(一)明确经办机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市直社保的企业由梅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参加各县(市、区)社保的企业由企业参保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以下简称人社经办部门)。其中,涉及补贴资金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各级人社经办部门在作出予以认定结果后,将相关材料报梅州市人社局社保科,由梅州市人社局社保科会同各级社保局办理补贴审核和发放等事宜,同时将认定为“受影响企业”的名单抄送梅州市税务局和梅州海关(联系方式:梅州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汤梦妤,办公电话2196082;梅州海关企业管理科吴忠,办公电话2242747)。

(二)明确责任。各级人社经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梅州海关应指定专人经办,严格按省文件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认定工作。

(三)明确办事流程。各级人社经办部门应明确办事流程,制定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级人社经办部门应主动与税务部门、梅州海关做好对接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加强宣传落实。

各级人社经办部门要深入企业、产业园区、社区基层,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使相关企业和职工及时了解认定条件、流程,以及可以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四、加强政策评估。

各经办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评估政策成效并向省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梅州市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指南》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61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海关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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