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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人"可以選擇自己的親戚嗎?夫妻之間可以嗎?》
在一些刑事的問題上,有些人會有疑問。
丈夫可做妻子的刑事保證人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措施:
(一)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 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 的;
(五)不能在法定的羈押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這就是說,如妻子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在能夠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至於誰有資格當保證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丈夫當然是妻子的近親屬,也就有權到公安機關申請為妻子取保候審。至於是否准許,要由公安機關決定。如果孩子還不到半歲,正處在哺乳期,不涉及其他情況的話,相信公安機關會同意你為妻子辦理取保手續的。
溫馨提示:法律不可觸碰,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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