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後申請退稅受限——如何進行司法救濟?

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後申請退稅受限——如何進行司法救濟?

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並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後果嚴重,可謂一旦失信,處處受限。但是,即便是“非正常戶”,其合法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本文將通過一則特殊案例,分析企業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後申請退稅受限時正確的救濟方式。

一、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盛泰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泰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鹽城市大豐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原)、鹽城市大豐地方稅務局(原)。

2017年1月,在民事糾紛中,盛泰公司擁有的一處廠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由於拍賣所得的款項尚不能償還盛泰公司所負債務,因此本次拍賣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規定由盛泰公司承擔的稅款,將從拍賣款中先行扣除。大豐地稅第一分局在協助辦理法院執行辦理拍賣房產過戶時,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了該拍賣廠房的土地增值稅。

盛泰公司認為,核定徵收方式不當,應當按照查賬徵收的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遂向大豐地稅局提交申請,就其廠房因司法拍賣過戶納稅事宜,要求進行查賬徵收和退還多收的土地增值稅。

大豐地稅第一分局在“金稅三期”系統中查詢得知,盛泰公司因沒有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已經被認為非正常戶,遂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認為盛泰公司申請不符合受理的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盛泰公司不服,向大豐地稅提出複議申請。複議決定書維持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爭議焦點與裁判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盛泰公司的退稅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與規章。

盛泰公司認為:大豐地稅一分局受理了盛泰公司案涉房產交易申報(未蓋章),也受理了盛泰公司欠交保險費的補繳,充分說明其稅務登記證實際可以使用,其以盛泰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能使用不受理案涉退稅申請,程序違法。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辦理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盛泰公司在向大豐地稅第一分局提出申請時,由於其欠繳稅款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其持有的納稅登記證也處於暫停使用狀態,故大豐地稅第一分局作出案涉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盛泰公司的退稅申請並無不當。大豐地稅作出的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在內容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三、司法救濟的途徑

本案中,盛泰公司敗訴的原因在於錯誤選擇了救濟渠道。在不服稅務機關核定徵收方式時,選擇申請退稅是不明智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辦理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而2018年修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企業,稅務機關有權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對大豐地稅第一分局徵收拍賣廠房土地增值稅的行為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由於大豐地稅第一分局已經在拍賣款中扣除了土地增值稅,盛泰公司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而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並不妨礙其複議權、訴權的行使。當然,若盛泰公司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解除了非正常戶認定的,也可以重新申請退稅。

四、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影響與解除

(一)認定為非正常戶對納稅人有何影響

1.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本和發票的使用;(《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

2.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

3.有非正常戶記錄的納稅人,該評價年度的納稅信用等級直接評判為D級;(《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

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嚴格控制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發放數量及最高開票限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 防範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稅總髮[2015]122號))

4.非正常戶開具的專用發票需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覆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後,該失控發票方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

5.稅務機關會對非正常戶開展定期公告、實施對非正常戶追蹤管理、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6.非正常戶出口退稅受限,改為出口免稅。出口企業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有屬於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註銷稅務登記,且符合文件規定條件比例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

(二)如何解除非正常戶

1.納稅人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

2.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4.納稅人補充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5.辦稅服務廳根據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在納稅人補充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後,解除納稅人非正常狀態;

6.對已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納稅人收繳原稅務登記證件,並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綜上所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企業一定要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時解除非正常戶的狀態,切勿因小失大!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