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罪大恶极可还有律师作无罪辩护,该怎么正确看待律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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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并不准确!

首先,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并不是为其脱罪,而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不仅仅包括无罪,也包括正当的审判程序、不受刑讯虐待、罪与刑相适应等等。

其次,辩护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以及未成年的嫌疑人必须有辩护人。

第三,即使是一个罪行确凿的死刑犯,对其判处死刑的依据、执行时机、回见家人等等方面也有很多需要辩护的地方。

所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是在包庇犯罪分子,而是律师依据自身职责,履行当事人和法律赋予的义务。


老法狗


不请自来。

没有律师,呼格吉勒图案能反转?如果不是这个案子的平反,网上还在称颂矮子英明呢。这个案子平反后,网上还有矮子英明的文章吗?

没有律师的坚持,聂树斌案梦反转吗?坚持那么多年,不为名利,不怕打击,最终冤案得雪。

不排除个别律师是讼棍。但这些年促进法律完善,司法文明的确实是律师。

向所有不计名利,平反冤假错案的律师们致敬。


眼小散光


说实话,我对侓师没啥好感。总觉得侓师就是为了钱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某些侓师为了钱根本没有什么正义感。前几年,我的一个同事和儿媳妇闹了点茅盾,一气之下把儿媳妇撵回了娘家。说这老公公也够可以的,愣是找侓师wei托起诉让两个孩子离婚。这个侓师收到钱后竞帮着把两个青年真的离了婚。你说可笑不?俗话说,宁可破座庙也不破个婚,这侓师够缺德的吧?就是这个侓师还鼓动人家打官司,明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就是为了挣钱。难怪有个西方思想家说:侓师天天盼人打官司。


若智叟


看了几个回答,感觉都不太满意。有的把律师说的很崇高,有的把律师贬的很低。我认为,律师就是为了钱在工作。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请的律师,除个别特例外,哪个律师不是为了钱才答应代理案件的?所以,律师不仅是职业,而且更是商人。有人会说,从事哪个职业不要报酬?可是,大多数从业人员是不直接向被服务对象收费的。如,老师的收入不直接来自学生,公交车司机的工资不直接来自乘客,医生的工资不直接来自于病人。一旦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我认为职业就成了第二位的,商人才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师的本质,在我国首先应归类于商人。为什么医生收入和处方挂钩,就会导致大处方?道理是一样的。之所以有的律师没有道德底线,是和律师的商人属性分不开的。在这种属性下,律师勾连法官,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幕后交易,就一点也不奇怪了。有的律师歪曲事实和法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作为自己有能耐的范例吹嘘。事实不是这样吗?


zcy淡淡如水


明明罪大恶极,谁定的罪?如果说法院已经判定了,那还要审判干嘛?即便法院判定了,也还有继续上诉重新审判的可能,就算最终判定,也有冤假错案,如果没有律师辩护,可想而知。假设犯罪分子确定有罪,但是他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他的错误的观点要有一套他认为正确的,但实际错误的证据或者道理支撑,而法庭就是要找到他的破绽,驳倒他的观点,最后给他定罪量刑,这样才可以让他心服口服,让社会心服口服。我们假设没有律师,那么只有法院和检方,法院只参照检方或者原告提供的证据,那么难免出现片面和偏差,对于事实的判定是不科学的。这个问题有一个最大的毛病就是,“有罪推定”。任何一个嫌疑人,在判定之前,都应该对他进行“无罪推定”。不要觉得,怎么这么麻烦,麻烦就对了,简单往往就会粗暴。


黄河的士


不能单凭表面现象,而不鉴别罪与非罪的法律本质。如:去年报道的电车白衣男反杀小车男案。从故意杀害1人的事实认定,杀人者已涉嫌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经过法检公司严格审查,认定白衣男正当防卫不过当无罪。

一、律师做无罪辩护是需要担风险的,对有确凿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无罪的人,律师做无罪辩护是申张法律正义。

二、对于罪与非罪证据同时并存的疑难案,一方律师做无罪辩护,另一方律师做有罪辩护,更有利于法官查明案情,预防冤假错案。

三、对明知罪大恶极,律师仍伪造伪证做假无罪辩护,律师也有罪。


黄金时代当家


如果说,只是给罪大恶极者一个象征性的辩护权利,我倒视其为这是人类文明进步使然。

然后,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相当部分律师是在利用自己的“技巧”为犯罪者开脱罪责而奔波,从而获取应得利益。不要不承认。

当然,不否认有正义感的律师,有自己严格的职业操守,把职业道德看成自己的人生信仰。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也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总结:律师行业“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好歹良心自知,请对号入座!

感谢提问!🙏



老聃22


我自己也很难从心理上克服这一点,所以我从来只做有罪辩护,但是做无罪辩护的同行们还是能够理解的。

假如把嫌疑人换成自己的亲人,那你是不是会想尽办法帮他减轻罪名呢?如果这个时候律师跟你站在同一边,帮你做无罪辩护,那你是觉得这个律师很差还是觉得这个律师很有职业道德很好?所以啊,换个角度看问题答案就不一样了。

另外,法律保证的正义也包括程序的正义,嫌疑人有权利聘请律师的。在国外有个著名的案例叫辛普森杀妻案,全国人民都知道是辛普森杀了妻子,但是因为警察在采集关键证据的时候不小心把自己的指纹混进去了,所以法庭认定这个证据无效,从而判决辛普森无罪。

法律的正义从来不在于还原事实真相,而是保证在程序合法以后给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判决。


唐唐诉讼律师


律师的职责是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事实真像。案件发生后要想回原再现其实是很难的,人们的努力永远只能接近事实真像,加上公检法系统办案都是主观指导行为,虽然法律规定要收集被告无罪、罪轻、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证据和材料,但实际上大部分都较少注意收集。还有就是对法律的不同认识,公检法一般较多的是追究和打击犯罪,主观上难免有偏向于追究和打击犯罪方面的主观思维。基于此就需要一种力量来尽量的、客观的、真实的帮助被告还原事实真像,正确适应法律。于是律师制度就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

其实这个问题要讲清一言两语没办法,只能简单的讲这些。


李律师80237351


这正是律师行业存在的价值。因为它能够避免先入为主可能造成的无法挽回的结果,以实现人间达到尽量多的公平。

假如大家都认为某人是罪犯,而反对别人为其辩护,其结果有可能导致虽然此人不是真正的罪犯,但却没有人敢为他辩护,从而蒙冤。因此,才有了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才有了“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嫌疑犯,必须要有律师为他辩护,才能审判。并且,如果这类嫌疑犯没有请律师,或者没有律师为他辩护,那么,法院必须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律师为他辩护”的规定。

而且,从现实出发,律师为被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有罪的嫌疑人辩护,一来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公平正义;二来可以获得满意的money; 三来可以获得被告人的感恩戴德;四来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如此等等,何乐而不为?

下面问大家一个问题:假如希特勒没有自杀,当他接受国际法庭审判时,德国律师会不会替他辩护?

答案必然是:几乎每一个德国律师都会争先恐后地要为他辩护。这是因为,德国人民受犹太人的蒙害太深。犹太人因为有钱,曾采用了一种当时只有他们的精英层才知道的武器(脑电波武器),对德国广大劳苦群众进秘密操控和残害。当时的希特勒就是受害人之一。犹太人用这种脑电波武器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向德国民众发送声音干扰、电磁波刺伤等,这就是为什么后来希特勒要把犹太人关进集中营、进行电子折磨的原因,因为这正是我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以牙还牙”思想的伟大实践的例子。所以,犹太人是罪有应得的。这也应证了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有钱人多了,相应地,坏人、恶人也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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