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被徵收卻沒有補償,該找誰要?

山東濟寧某村村民張某,因未能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於2013年5月被非法徵收拆除,卻沒有得到合理補償。隨後張某在2016年7月24日向該區人民政府申請履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法定職責,區政府未予答覆。無奈之下張某隻能將區政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區政府依法履行案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法定職責。

在萬典律師辦理的案件中,與張先生情況相似的農村村民非常多,他們在遇到政府徵地時,自家宅基地被非法強佔,房屋遭遇強制拆除,但最終卻沒有得到屬於自己的補償款,其中大部分村民開始了漫長的上訪過程,多年無果。那麼面對這種情況,農民們村裡的土地被徵收後卻沒有補償,究竟該向誰要?


農村土地被徵收卻沒有補償,該找誰要?

萬典律師認為: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市、縣級人民政府是代表國家負責具體徵收與補償的法定行政主體,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有權代表國家組織實施徵收,也負有確保被徵收人通過簽訂協議或者以補償決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補償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區(縣)徵地事務機構等主體從事具體的補償安置事宜,但市、縣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補償安置義務,在被徵收人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否則,被徵收人可以依法請求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補償安置內容的補償安置等決定。

所以,如果農民們的土地被徵收後沒有拿到合理的補償,那麼可以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或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拒不履行,那麼我們也可以向張先生一樣,通過行政訴訟的手段要回自己的徵地補償款。


農村土地被徵收卻沒有補償,該找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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