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長期把持村委政權、敲詐勒索、妨害公務……洛陽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獲刑

2019年4月10日,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對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改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敲詐勒索、妨害公務、故意傷害、職務侵佔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扫黑除恶丨长期把持村委政权、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洛阳一恶势力犯罪集团10人获刑
扫黑除恶丨长期把持村委政权、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洛阳一恶势力犯罪集团10人获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李某改任洛陽市西工區某鄉某村村委主任前後,李某改糾集多人參與賄選,又利用職權拉攏被告人汪某立、李某通、吳某和、陳某明、葉某(後二人另案處理)等人;排擠走原村委電工班班長劉某某,安排親信羅某洪繼任;拉攏聘任陳某栓、溫某法、葉某林,架空時任村委委員王某甲、王某乙。給成員輸送非法利益,相互勾結,壯大自己勢力,長期把持該村基層組織政權、控制村組公共事務,架空該村黨委領導權力,壟斷村組資源。在交通運輸、收取電費等項目中肆意妄為,敲詐勒索、巧立名目收取各種費用,非法斂財。對持有異議和反對意見的村民隨意恐嚇、辱罵、毆打,使百姓對其敢怒不敢言。對相關企業壓榨欺凌,對不服從的企業主採取圍堵施工、倒垃圾堵門、拉閘限電等方式破壞生產經營,使用暴力和軟暴力威脅企業主,致多家企業遭受損失。逐漸形成了以李某改為首要分子,李某甲、溫某法、張某川、汪某立、吳某民、吳某和、陳某栓、李某通、劉某偉等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在該村周邊區域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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澠池縣人民法院根據李某改等10名被告人庭審認罪態度,結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定罪量刑。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改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責令被告人李某改等退賠相關企業和相關被害人損失。(王凱泉 代文官 趙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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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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