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昌首例惡勢力團伙“保護傘”案件開庭審理

今天,新昌首例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开庭审理

掃黑除惡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新昌縣大市聚鎮縣委組織員、大市聚鎮副鎮長、工業園區副主任、大市聚鎮黨委副書記(掛職)期間,利用分管工業園區政策處理等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8.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1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經與新昌縣大市聚鎮某村村黨支部書記呂某甲、村委主任呂某乙商議,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增土地補差款的方式騙取公款40餘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在收受呂某甲賄賂的同時,利用職務縱容呂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充當惡勢力犯罪團伙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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