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中冶天中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光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300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2019年6月12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