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公司違法開除 辯稱員工把自己“辭退”的

在一些網絡視頻中常看到,領導對下屬說“xxx都幹不好,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狀告公司違法開除 辯稱員工把自己“辭退”的

事實上,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開除員工,需要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一般不具備企業決策權的管理者是不具備解除員工權力的。

違法解除賠償金是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來算的,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一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數額還是比較大的,並且違法解除賠償金通常不會通過協商支付,都會進行仲裁程序。所以對於勞資雙方來說是否屬於違法解除,是否支付賠償金,提供相關的舉證是仲裁判決的關鍵。

狀告公司違法開除 辯稱員工把自己“辭退”的

【雙方各執一詞 仲裁委只看證據】

何莉2011年6月進入某商貿公司,從事銷售代理工作,雙方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何莉工資2200元加銷售提成。

2013年3月,何莉離開公司,並且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200元。

根據何莉表述,3月5日,因為工作失誤,遭到公司領導的斥責,並且告訴她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於是當天辦理了離職。並且提供了帶有公司公章的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上寫到:茲證明何X原系我司職員,因…解除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狀告公司違法開除 辯稱員工把自己“辭退”的

按照勞動法律規定,何莉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300元,工作期限為兩年,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200元。

而某商貿公司則表示,何莉工作失誤其領導並未口頭開除,也沒有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何莉提供的離職證明是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找公司財務人員蓋的公司公章。

如果是公司開除何莉就不應該是離職證明,而應該是“辭退通知書”。該證明有明顯的欺騙性質,不應該具有法律效應。

仲裁委認為,商貿公司對於何莉提供的離職證明造假提供不了證據,此理由仲裁委不予支持。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何莉提供的離職證明是通過欺詐手段取得,即證明它具備應有的法律效應,於是判決公司落實對何莉的補償。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裁定判決適當,維持原判。

狀告公司違法開除 辯稱員工把自己“辭退”的

本案例中,雙方各執一詞,仲裁委無法判定哪方的表述具有真實性。員工能夠提供相關的舉證,公司無法證明該證據是假的,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自然無法獲得仲裁的支持。

在實際的勞動仲裁中,因為雙方對資源掌控的不對等,並不是誰主張誰舉證。大多時候都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舉證,無法舉證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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