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實認定

【實務】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實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和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實認定需注意如下問題:

(一)“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理解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違反與保障交通運輸安金有關的各種法,涵蓋的範圍較為廣泛,包括違反海上、內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①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②的情形之一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成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四)“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

根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來源:《常見刑事案件取證指引》 吳照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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