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氣象局關於加強施放氣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為切實做好施放氣球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公告如下:

一、施放氣球須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按規定審批後方可施放,嚴禁無資質的單位、個人或未經審批施放氣球。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

二、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施放氣球活動須在批准範圍內進行;取消施放活動應當及時報告,更改施放時間、地點或者數量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三、對於無資質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施放繫留氣球無專人值守、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等行為,氣象主管機構將進行嚴肅查處。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電話:2586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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