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幹部)。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突出領導幹部“關鍵少數”,壓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黑龍江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營造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履行“一崗雙責”,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一般是指涉及安全生產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領域改革、體制機制建設、保障能力建設等。

(三)本地區發生性質嚴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研究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四)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明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目標任務,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五)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加強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配備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主要領導時應當充分考慮其任職經歷與相關專業素質;建立安全監管幹部培養交流機制,穩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隊伍。

(六)支持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開展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支持政協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協協商計劃,就安全生產重要方針政策、重大問題召開專題協商座談會,聘請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作為各級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員。

(七)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責任指標考核評價體系,督促組織、政法、宣傳部門將安全生產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權重。

(八)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產集體學習。健全完善幹部培訓制度,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培訓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安全生產突出問題一般是指嚴重影響和制約安全發展和形勢穩定的矛盾性因素,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基礎建設投入、安全標準制定、重大事故預防、安全應急管理等。

(三)轄區內發生有重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應急救援,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制定防範措施。

(四)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明確工作目標和完成時限,每半年進行1次檢查考核。

(五)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六)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安全生產防控、信息化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基地)建設和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事項。

(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八)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和農業農村安全生產工作,在規劃城市佈局、推動行業發展、制定產業政策、高危項目審批時應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嚴格安全准入標準,防止產生先天隱患。

(九)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消除安全監管空白。

(十)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推動有關部門嚴格落實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按時限要求及時批覆事故調查報告。

(十一)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各級黨幹校主體班次教學內容,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國有(國有控股)生產經營類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培訓。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責任指標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將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將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將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等其他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述職內容。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把安全生產作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幹部任職談話的重要內容。

(三)將安全生產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考核重要指標,督促政法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健全刑事司法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組織、協調、督促政法部門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支持配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法律責任,依法查處阻撓或者干擾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行為。

(四)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組織、協調、督促宣傳部門及新聞媒體將安全生產納入公益化、社會化宣傳範疇,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增強全民安全意識。

(五)組織、協調和督促紀檢監察機關支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落實領導幹部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制度,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

(六)督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發揮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維權監督。

(七)動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八)按照本級黨委要求需要承擔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工作落實情況。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工作落實情況。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企業全面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對公共區域內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提升安全生產整體預控能力。

(五)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體系建設,推動完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制,強化應急救援力量,優化應急資源配備,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開展常態化、實戰化演練。

(七)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督促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嚴格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督促負責事故查處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事故結案後,及時組織開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八)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完善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制度,培育多元化服務主體。統籌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和誠信激勵機制,完善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統籌推進信息化、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實際,制定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動有關部門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督促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明確安全生產專門監管機構和專職人員。督促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落實“照單檢查”制度,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推動城市安全發展和農業農村安全穩定。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組織開展專業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聽取1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根據季節特點、特殊敏感時期和行業(領域)突出問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六)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保障能力建設,健全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機制,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

(七)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組織查處分管行業(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八)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督促落實各項標準、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條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確定的事項;

(二)上級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安全生產重大專項活動中的工作事項;

(三)上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批示及交辦安全生產重要事項;

(四)其他應當列入對領導幹部督查督辦的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督查督辦結果報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抄送黨委組織部門,作為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建立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巡查工作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巡查結果和巡查整改情況抄送同級組織部門,作為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獎勵懲處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行署)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作全面評價。

對黨委和政府進行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時,一併對黨政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提供年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報告。

考核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組織部門負責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對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行署)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經黨委和政府同意後,抄送組織部門和有關考核部門,與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作為領導幹部提拔重用、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一)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行署)因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獎勵或稱號。

(二)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行署)因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考核不合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幹部、發生事故行業領域的分管領導幹部一年內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獎勵或稱號。

第十五條對市(地)、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經黨委和政府同意後,抄送組織部門和有關考核部門,與履職評定掛鉤,作為提拔重用、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內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獎勵或稱號。

第十六條對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行署)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參考依據。

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七條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行署)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八條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並徵求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意見。

第十九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年度公開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公佈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以及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治理重大隱患、強化事故預防、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給予記一等功及以下表彰獎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加強安全生產領域改革、體制機制建設和基礎保障能力建設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

(二)在安全生產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顯著加強,安全生產條件顯著改善的;

(三)在解決長期存在、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的區域性重大隱患問題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在推進城市安全發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等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

(五)在處置安全生產突發事件、重大搶險救護工作中科學應對,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風險、減少損失和人員傷亡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六)有其他應當表彰獎勵情形的。

表彰獎勵由市(地)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地)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行署)批准。

第二十一條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給予記三等功。

市(地)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經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地)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行署)批准。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五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市(地)、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幹部,由省委省政府給予記一等功。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表彰獎勵建議,經省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委和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的;

(三)限制、干擾、阻礙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案件查處的;

(四)限制、干擾、阻礙生產安全事故具體案件的立案、調查、移送、涉案人員處置意見、調查結論、調查報告批覆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五)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六)指使、授意或者放任有關部門為未批先建或者依法不予批准的建設項目辦理安全生產審批(核准)、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的;

(七)對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

(八)對長期存在區域性重大隱患整改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

(九)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十)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十一)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對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情形的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

(一)履行職責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

(三)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四)失職失責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受到通報處理的,組織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視具體情節處置;

(二)受到誡勉、停職檢查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五)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處理期限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時,因指揮失誤、採取救援措施不力,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提升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的;

(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時,因事故信息發佈不及時、輿情應對不當、善後處置不到位等,導致事態惡化、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引起社會不穩定,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有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導致延誤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的;

(四)有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時,因科學指揮、科學救援、方法得當,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

(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時,因事故信息發佈及時、輿情應對得當、善後處置到位,避免事態惡化,保持社會穩定的;

(三)有其他應當從輕、減輕責任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查實認定已經全面履行了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一)黨委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確定的事項;

(二)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有關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

(三)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批示及交辦事項。

第三十條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充分考慮下列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一)黨委和政府確定的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分工;

(二)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

(三)黨政領導幹部在安全生產決策、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自然環境、物資條件等不可抗力原因;

(五)符合“三個區分”情形,確屬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試驗以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

(六)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條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的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應急管理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