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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龍口市公安局依法查處一起煽動、教唆他人越級信訪案件。
經查,2019年2月至4月,龍口市七甲鎮村民王某為於某某編寫信訪材料、介紹同行人員,並教唆於某某進京越級信訪。4月8日,於某某在得到信訪答覆的情況下,攜帶王某編寫的信訪材料,到北京國家信訪局進行越級信訪。王某還在微信群內聲援此次信訪活動,並鼓動群內成員去北京信訪,以達到給當地政府施壓的目的,起鬨鬧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人王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依據《信訪條例》,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對於某某進行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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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8日,龍口市公安局依法查處一起越級信訪案件。
經查,2019年4月8日,龍口市蘆頭鎮張某某夥同諸由觀鎮張某在得到信訪答覆的情況下,到北京國家信訪局進行越級信訪,以達到給當地政府施壓的目的,起鬨鬧事。
張某某曾因越級信訪被依法訓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張某初次越級信訪,依據《信訪條例》,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對其進行訓誡。
依法理性有序信訪
群眾有正當訴求,應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級反映,不得采取違法手段鬧訪、纏訪、越級信訪或唆使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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