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強、史萬倉、賀曉梅、嶽繼軍、李鵬、魏增潘、楊志傑、王天鎖、阮青春、阮春紅、劉張俊、李付林、史新榮

黃(龍)檢民公〔2019〕01號

本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孫志強、史萬倉、賀曉梅、嶽繼軍、李鵬、魏增潘、楊志傑、王天鎖、阮青春、阮春紅、劉張俊、李付林、史新榮盜挖柏樹根的行為,侵害了國家財產,破壞了生態資源,損害了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出公告,請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在本公告發出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本院。

延安市黃龍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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