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支散件 安徽高院裁定重審

原標題:通廁器握把被定槍支散件 案件將重審

阜陽中院一審判決6人有期徒刑,其中兩人獲刑13年;安徽高院裁定原判決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新華網: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支散件 安徽高院裁定重審


本案中的通廁器握把,警方認定為槍支散件。受訪者供圖

2016年3月,安徽阜陽一農戶家養的雞被氣槍打死。阜陽警方在調查槍支來源時,發現一個跨省制槍販槍網絡。隨後,警方在郵件簽收地浙江武義查獲3870件由塑料片組裝的通廁器握把,接著警方在天津、安徽、廣東等地控制姜志平等6名犯罪嫌疑人。這些握把全部被警方認定為槍支散件。

2017年2月,阜陽檢方以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等罪名對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次年9月,阜陽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姜志平獲刑13年,他認為自己無罪,選擇上訴。

4月11日,新京報記者從姜志平辯護人楊衛華處獲悉,日前,安徽省高院已作出裁定: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此案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警方認定通廁器握把為槍支散件

29歲的姜志平是名產品設計師,主要設計塑料家居日用品,兩年多前離開公司單幹。

阜陽檢方指控,2016年,姜志平生產了“龍臣牌通廁器握把”,委託楊某加工製造,並組織邵某良、邵某、汪某等人利用互聯網聯繫銷售。後來,陳澤南、孫某通過網絡購得這些握把。

2016年5月,警方在陳澤南位於天津南開區的租房處,查扣疑似氣槍兩支和大量疑似槍支散件。

經鑑定,兩支氣槍均是以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具有致傷力。槍支構件就包括姜志平郵寄的通廁器握把,後均被鑑定為槍支散件。

警方還在陳澤南的電腦中提取到了電子數據內容,能直接證明姜志平等人,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是槍支、槍托,購買人的目的,即是組裝氣槍所用。

姜志平的妹妹姜小琴說,被查獲的握把是擁有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文書的產品。

 安徽高院裁定:阜陽中院重審此案

2018年9月,阜陽中院一審宣判,陳澤南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獲刑13年;姜志平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獲刑13年。

陳澤南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姜志平堅持自己無罪也選擇上訴。

“3塊5毛錢的塑料片,怎麼就跟槍有關係了?”姜小琴說,“之所以上訴,就是因為始終堅信哥哥無罪。”

一審宣判後,姜志平方更換了律師,由楊衛華接任。4月11日,楊衛華告訴記者,他們已收到安徽高院寄出的二審裁定書。

安徽高院認為,阜陽中院作出的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回阜陽中院重審,“本裁定為終審判決”。

目前,重審開庭時間待定。

■ 焦點

通廁器握把是否為槍支散件存爭議

在此案中,通廁器配件是否為槍支散件,成為對姜志平定罪的關鍵。

一審庭審現場,姜志平演示了從網上購買並直接郵寄至法院的通廁器握把,是如何在通廁器上工作的。另一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展示了電商平臺上正在銷售同類型握把的頁面,以證明握把並非槍支散件。

一審判決書顯示,姜志平曾在偵查階段供述稱,自己是在網上了解到氣槍握把的相關信息後,畫了設計圖並打造模具、批量生產。

姜志平的辯護律師楊衛華說,本案中的槍支是一種名為“氣排”(或稱“快排”)的自制槍形物。

一審案卷中,鑑定機構對姜志平生產的握把,與鑑定機構之前認定的一把快排槍進行了比較。這把“對照參考”槍符合“動能比大於1.8”的槍支認定標準。比對結果顯示,二者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鑑定機構認定,涉案的自制槍形物屬於槍支散件。

楊衛華認為,公安部對槍支彈藥的鑑定工作有明確規定,對於非制式槍支的功能判定,應當與制式槍支進行比較,上述鑑定程序違反規範。

阜陽中院以《槍支散件的檢驗方法》並非要求槍支散件必須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為由,駁回了一審律師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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