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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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闽侯

共创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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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侯法院民二庭法官前往江夏学院法学院进行“忠诚保平安,利剑除黑恶——法官来说网购‘那些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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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法官通过实务案例剖析

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让近200名学子受益良多

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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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没事,淘!淘!淘!

我不差钱,买!买!买!

宝贝到手,悔!悔!悔!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

支付宝、微信和云支付等支付方式的改变

致使网络电商不断壮大

使得网络购物十分便利

但“剁手”后,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不少人稍不留神就掉进网购陷阱

关于网购的“那些事”

闽侯法院教你如何不中招

让你安心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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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对不合法格式条款说“不”

小王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该网络交易平台挂卖的一部手机。小王付款后,该网络交易平台客服致电小王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把价格登错,将不予发货,请见谅”。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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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网络交易平台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约定,只有平台将手机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此前,网站信息只是发出的买卖意向,买家下单付款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网站与小王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

最终法院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电商对格式条款有提示解释义务

本案的焦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对格式条款的不当使用。该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是没有与用户协商的、预先设定的、不允许客户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赋予了网络交易平台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没有有效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该项特别约定。网络交易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自身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因此,小王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卖方拒不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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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类似的格式条款随处可见,“特价产品,售出不退”“预售商品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赠品不提供三包服务”等等。这类格式条款排除了经营者法定义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对这类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胆说“不!”。

知识点

2

纠纷起诉时找准管辖法院

小李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金属饰品,销售页面及饰品标签载明材质铂金。小李留下的收货地址为A地,确于A地收到货物快递,拆开包裹验货后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交由专业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所测金属饰品不含铂金成分,小李遂向A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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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间,该网络交易平台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根据小李在网络交易平台申请注册会员时签订的章程中,有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并进行加粗标注,因此小李对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诉讼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没有支持被告网络交易平台的管辖异议申请。

法官说法

电商应对约定管辖尽提示义务

本案中就纠纷管辖的格式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适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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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网络交易平台以小李注册会员签订的章程中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并加粗提示注册申请人注意为由抗辩。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在与小李实际交易时已经就管辖条款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管辖异议。因此,若使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发生效力,仅在消费者注册会员时提示是不够的,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提示消费者此类格式条款。

知识点

3

电商宣传不实被判退一赔三

小张从某网络交易平台下单购买某品牌打印机一台。次日,该平台向小张发送电子发票。涉案商品宣传网页载明:打印机连接方式无线、USB、移动APP。实际使用中,涉案打印机连接方式仅有USB一种。小张与该平台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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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该平台答辩称:产品系人为失误标错,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非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与判断,应当以常识和谨慎义务为判断标准,网络交易平台并无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购宣传信息应真实准确

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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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打印机连接功能仅有USB一种而非宣传的三种功能,商品实物与宣传信息严重不符合,且打印机连接方式是其基本功能使用的重要参数,对消费者购买产生重要影响。经营者的不实宣传已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知识点

4

网购时应注意保存证据

小李在某网络交易平台某电商处购买家具,称购买订单尾号为047、048的家具。小李在组装家具时发现家具部件变形。后小李将家具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意见显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小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货并主张价款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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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订单尾号047产品对应鉴定意见显示产品不合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对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订单尾号048产品,小李仅提供照片一张,无其他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无法证明合同目的实现,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证据划分双方责任分配

消费者应当做好风险防范,接收商品注意核对实物信息,应当注意保存交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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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李应当证明所购买的实物为被告所销售且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这是小李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小李通过鉴定意见证明订单尾号047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合同履行不能而未能提供证据订单尾号048产品合同履行不能,因此法院判决解除047号订单,驳回解除048号订单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网络消费维权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宣传网页的截图、及时与卖家沟通并保留记录、发票和物流单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和票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电子数据可变性、可伪造性较大,若消费者提交网页等网络数据作为证据,最好还是经过公证,证据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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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闽侯法院还要提醒剁手党们

在享受购物的乐趣外

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谨防各种网购风险

万一遇到了不良商家

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

大胆的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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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闽侯法院

编辑 | 《法制日报》福建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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