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宪法”征文活动」扣车记

扣车记

(相声剧本,根据潘洪斌案改编)

甲:观众们好!(鞠躬)大伙肯定瞅我面生,我姓李,木子李,叫我“小李子”就行。

乙:莱昂纳多粉丝听了想打你。

甲:现在可是法治社会,别整天嚷嚷着打打杀杀。先自我介绍一下,我,今年25岁,大学法学专业,现在一家公司做法务,括弧单身未婚。

乙:呵,敢情您是要来这儿相亲呐。

甲:这婚姻问题自古是人生大事,但今天不是我要说的重点。先出个问题考考你,12月4日是什么日子?

乙:国家宪法日啊,现在大伙谁不知道!

甲:没错,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传达了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理念。

乙:年轻人知道的还挺详细嘛。

甲:说来惭愧,以前对宪法不放在心上,毕竟离咱平民老百姓的生活有点遥远,但前不久发生了一件大事,彻底转变了我的想法。

乙:您说来让大伙听听。

甲:那天早上,我骑着小电驴去客户那儿取资料,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被交警拦下。

乙:哎呦,这是闯红灯了?

甲:嘿,闯红灯都没这么麻烦!交警告知我,我的电动车是外地车牌,驶入了限行区域,当场就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把我的车给扣了。

乙:听起来还挺严重啊。

甲:我一个学法的好歹得知道你们扣车的法律依据啊。交警同志,您可得跟我好好说道说道,好让我心甘情愿被安排的明明白白。

乙:警察同志怎么讲?

甲:交警认定我在拱墅区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构成违法,依据的是《杭州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法条是这样说的,“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乙:那扣车的法律依据呢?

甲:还是这个条例,第48条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乙:有法有据,交警没错呀。

甲:我委屈啊,刚毕业在外地工作没什么经济基础,本想着把老家闲置的小电驴带到这用省点儿钱,现在可倒好,罚款加上托运费我都能买一辆新的爱玛电动车了!

乙:爱玛电动车老总注意啊,一会儿把广告费打一下。

甲:那时候我生气的呦,顿时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

乙:您这是要抄家伙呐!

甲:不!我这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法院起诉去!要说咱法院的效率就是高,我写好起诉状到立案庭立案,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庭审那天,我和被告进行了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辩论陈述等环节,最后就等着判决书了。

乙:我和观众都好奇了,您这起诉的理由是什么?

甲:我可不是无理取闹,专门查阅了相关的规定。《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在违法道路通行的情形下可以扣留,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权私自设立此类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方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适用《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法律适用错误。

乙:有点儿道理,最后判决结果呢?

甲:法官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啊,上诉!

乙:上诉结果呢?

甲:对方没输。

乙:呵,还是败诉啊。小伙子,放弃吧,《杭州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交警也是依法行政。

甲:关键就在于这个地方性法规有问题,当时我真是急得抓耳挠腮,狂揪头发。

乙:别揪了,你们90后最大的特点就是秃头,没准以后还有转机呢。

甲:您还别说,真的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宣传备案审查制度,我一激动就向他们写了封信。

乙: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忙的可都是关乎国家的大事,您这小事可别添乱了。

甲:要不说你觉悟低,党和政府都说了,群众利益无小事,我还真收到反馈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杭州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不尽一致,已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沟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将该条例的修改列为新一年的立法计划。

乙:这封反馈函太珍贵了。

甲:已经决定把它作为我们老李家的传家宝!我没想到一封信会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也没想到会推动一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毕竟是一件小事,但这件小事也表明,任何一条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性法规,都会被审查纠正。

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就是好啊!

甲:给大家科普一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我国一项宪法性制度,我国宪法、立法法、监督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这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受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000余件,对每一个审查建议都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乙:为宪法点赞,为国家点赞,为党和政府点赞!

甲: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我小李子也在这里承诺,我既要学好宪法及其他法律,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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