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运城市广大人民群众:

近年来,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18年6月,习近平同志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广泛发动群众,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罂粟,是鸦片、海洛因的主要毒品原植物,每年四、五月份开花、结果,罂粟果俗称“大烟葫芦”。长期食用其幼苗或果实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危及生命。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

四月至五月正值罂粟开花、结果关键节点,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不法分子非法种植、销售罂粟,利用罂粟加工制造毒品,禁绝毒品原植物在我市种植和流通,为此,运城市禁毒委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倡议:

一、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制观念,努力从我做起,从我的家庭做起,不非法种植、买卖或食用毒品原植物,积极劝告、提醒自己周围的人“种植大烟、必受惩罚,卫星监控、种毒难逃”,切实增强自身禁种意识。

二、构筑识毒、拒毒、防毒的思想防线。增强禁毒法律意识,提高抵御毒品侵袭的能力,构筑拒毒防毒的牢固防线。关爱自己的家人,积极劝告、提醒自己周围的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三、切实增强“禁种铲毒、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处理涉毒案件。

四、凡被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成熟以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六、对发现身边有非法种植毒品作物、吸毒、藏毒、贩毒等涉毒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有助于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将按照《山西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广大群众朋友,搞好禁种铲毒工作,需要您和大家的一份力量。让我们携手起来,积极投身到禁种铲毒行动中,认真履行禁毒义务,远离毒品,抵制毒品,为共建和谐平安运城贡献自己的力量!

禁毒举报电话: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110

运城市公安局:

0359--2690214

0359--2690210

运城市禁毒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罂粟各生长周期图片

【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01幼苗时的罂粟

【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02罂粟花蕾

【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03罂粟果实

【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04罂粟果实

【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05割浆时的罂粟

【禁种铲毒】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06罂粟壳和籽

《禁毒法》第三章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山西省禁毒委《山西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对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电话、信件、互联网,以及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吗啡、鸦片、冰毒、甲卡西酮、氯胺酮、咖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醇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举报;

(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举报;

(四)通过互联网《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中的“线索举报”栏目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毒品案件的,按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的;

(三)举报走私、顺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

(四)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和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查获吸毒人员一人以上奖励200元,一次性査获吸毒人员5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10人以上的奖励30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冰毒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500元;

2.缴获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3.缴获海洛因、冰毒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

4.缴获海洛因、冰毒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5.缴获海洛因、冰毒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6.缴获海洛因、冰毒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3万元;

7.缴获海洛因、冰毒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的,每案奖励5万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山西省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三)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每铲除罂粟500株,奖励500元,铲除罂粟幼苗按照种植面积每亩5000元进行奖励,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同时举报种植人员经公安机关查实破案的,加倍进行奖励。

举报贩卖罂粟壳的,每缴获1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四)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和走私制毒物品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万元。

(五)举报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窝点、工厂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2-10万元。

(六)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破获毒品案件情况和实际发挥作用子以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对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相同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最先提供线索举报人;特殊情况可根据情报线索价值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线索举报,应当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线索情况等内容,认真核实查处;匿名举报人不留具体联系方式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将奖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编造虚假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信息,或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同级公安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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