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泉州男子对妻女多次施暴还想争抚养权?法院这么判

【普法】泉州男子对妻女多次施暴还想争抚养权?法院这么判

【普法】泉州男子对妻女多次施暴还想争抚养权?法院这么判

女性和男性比起来,从体格到体能一般都相对弱势,因此在生活中,被“家暴”这件事往往都是发生在女性身上。在以前,很多女性因为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所以,很多受害人都选择了隐忍。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对家暴说“不”!这不,洛江的赖某因丈夫家暴,便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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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赖某(女)与黄某双方经人介绍后相识,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二年生育长女,第五年生育次女。刚结婚时,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黄某多次对妻子及两个女儿实施家庭暴力,赖某忍受不了,于2014年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在外租住。分居的三年里,赖某自行负责了两个女儿的生活起居及抚养教育。

2016年8月,黄某到租房处殴打赖某,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五天。赖某忍无可忍,以黄某长期家庭暴力已给母女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夫妻已无再和好的可能,为避免长期的不良婚姻生活造成两个女儿的困境,向洛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为了孩子不再遭受家庭暴力,要求抚养两个女儿,黄某支付每个婚生女每月500元抚养费直至两婚生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

然而,黄某虽然承认了自己存在家暴行为,同意离婚,但认为两个孩子不能归赖某,抚养费也不用赖某负担。

在审理过程中,洛江法院向两个婚生女分别作了询问笔录,两个孩子均表示看见过父亲殴打母亲,若父母离婚的话,她们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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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洛江法院认为,赖某与黄某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依法受法律保护。赖某起诉离婚,黄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赖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黄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赖某有权请求黄某赔偿,但赖某明确表示放弃向黄某要求损害赔偿,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

目前两婚生女均与赖某一起生活,亦表态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且黄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故两婚生女继续跟随赖某生活,比较有利于她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但黄某享有探望的权利。黄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赖某主张两婚生女的抚养费每个月各5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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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案例

想必有人会问:

该怎么证明自己被“家暴”了呢?

下面,给大家支支招~

民事纠纷不同于刑事案件,家暴行为的发生又相对隐蔽。而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建议以下几种证据要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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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报警记录

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可保存《报警回执》或相关笔录。

02

视听资料

被殴打时收集录下的视频或者音频,可以作为事发现场最直观证据。

03

验伤记录

医院的就诊证明,包括诊断证明和治疗时产生的医药费发票以及病例。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可以做伤情鉴定。

04

伤情照片

被殴打后受害人受伤部位、被家暴的痕迹,用手机或照相机记录下来,伤情照片往往是最直接的证据。

05

证人证言

周围邻居、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可还原案发经过。

06

向相关部门求助的记录

家暴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建议及时报警或向妇联求助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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