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1日09时25分,都兰县香日德镇香乐村罗某某电话报警称:“昨天晚上我家和李某某家的狗均被我们村的严某某给砍伤了,请求处警”。接警后,都兰县公安局香日德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4月10日22时许,香日德镇香乐村居民严某某酒后用菜刀砍伤罗某某、李某某家门口所拴着的狗,并辱骂罗某某,致使罗某某家的狗头部、嘴部、身体部位不同程度受伤,李某某家的狗头部、嘴部受伤。后民警将严某某传唤至都兰县公安局香日德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违法嫌疑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严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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