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公示小偷照片,市民质疑涉嫌违法 警法: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信报讯 近日,市民秦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说,他在错埠岭三路乐华超市看到超市门口公示了一张打印的小偷照片,前后已经公示了最少一个星期的时间。虽然小偷偷东西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秦先生认为超市如此做法也涉嫌违法行为了,连警方公示嫌疑人的照片都要打马赛克,超市这样一直公示小偷的照片,肯定不妥吧。

针对市民提出的疑问,记者专门询问了市北公安分局的民警,得到的答复是,超市私自公示小偷照片确实属于违法的行为,这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所谓人格尊严,则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为此,超市门口张贴疑似小偷的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进行公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一个人只应该就他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尽管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对他的处罚也只能是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从监控录像里面打印出来的照片是模糊的,假如张贴照片上的小偷与消费者的面貌大致相似,是否被误认为小偷呢?”办案民警表示,遭遇小偷超市可以选择向所在派出所报案,将监控视频资料提供给警方以尽快抓获偷盗嫌疑人,切勿私自公示小偷照片。(城市信报记者 尚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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