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检察院起诉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检察院依法起诉胡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该案系青原区首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安安全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乘坐701路公交车返回青原区值夏镇,车内载客12人。中途因到站停车问题与司机罗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且司机罗某行驶至下一站仍未停车开门。车辆行驶至值夏镇与文陂镇交界处,胡某冲入驾驶室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车辆右前侧撞击路边护栏,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胡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对车上乘客造成恐慌,对司乘人员、过往行人、车辆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提醒,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同罪论处。发生司乘矛盾时,乘客可于事后向公交车公司反映情况。驾驶员也应冷静处理,做好解释工作,切勿激化矛盾,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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