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為爭搶客源、壟斷客運線路、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多次指使他人與其他客運經營車主、司機及乘務員發生矛盾糾紛,給對方造成恐懼並退出競爭。被告人梁某文一行人的行為,不但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還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昨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對涉案七人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主犯梁某文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萬元。記者劉柯娜文/圖
多次指使手下打人砸車,社會影響惡劣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車總站經營(瓊F00955)那大至樂東客運線路期間,以爭搶客源為由,多次與其他客運經營車主、司機及乘務員發生矛盾糾紛。為壟斷客運經營線路,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通過金錢籠絡被告人張某變、李某耀,指使他們糾集被告人王某、餘某鏗、謝某炯、李某世及陳某、許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徐某涵(案發時未滿16週歲)等人,多次對與其有矛盾糾紛的車主,採取打人砸車等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2017年9月20日9時許,梁某文的哥哥梁某華、妻子趙某娜與瓊F00××3客運大巴車車主吳某英在儋州汽車總站出口處因爭搶客源發生肢體衝突。2017年10月20日零時許,梁某文糾集張某變、許某、“玉儂”(基本信息不詳)等人持刀對吳某英家經營的超市進行打砸。事後,梁某文給張某變等人200元作為酬謝。經鑑定,該超市被損壞物品價值1670元。
2017年6月8日早上,梁某文駕駛瓊F00955客運大巴車,在儋州市汽車總站出口處候客時,因爭搶客源與瓊C285××客運大巴車司乘人員發生矛盾。當晚,梁某文指使張某變帶人打砸瓊C285××客運大巴車玻璃。次日(6月9日)凌晨2時許,張某變糾集許某、陳某等人打砸瓊C285××客運大巴車,造成該車玻璃損毀。事後,梁某文給張某變等人200元作為酬謝。
系惡勢力團伙犯罪,涉案7人均獲刑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文、張某變、李某耀、餘某鏗、王某、謝某炯、李某世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其中,梁某文指使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八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27836元;張某變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五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12418元;李某耀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三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依法均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餘某鏗參與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三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王某參與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二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謝某炯參與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二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李某世參與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一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依法均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本案系惡勢力團伙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昨日,該案當庭對涉案七人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梁某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張某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李某耀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餘某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謝某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李某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原標題:壟斷客運線路花錢僱人打砸儋州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運霸”涉惡案,主犯領刑9年被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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