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鄧某某與被告國家稅務總局灌陽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灌陽縣第二稅務分局)、國家稅務總局灌陽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灌陽縣稅務局)認為違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一案。灌陽縣稅務局副局長範來順、灌陽縣第二稅務分局局長文岐周出庭應訴,桂林17個縣區級稅務局法制股股長及6名公職律師參加旁聽。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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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來順(左二)文岐周(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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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灌陽縣稅務局副局長出庭應訴符合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訴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適度擴大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有利於確保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落地生根。
該案是2019年灌陽首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律意識,規範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同時對消除衝突、化解行政爭議、引導社會走向法治、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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