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判了!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李樂芳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扫黑除恶】判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乐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4月15日,衡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樂芳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進行公開宣判,6名犯罪集團成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此案是中央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行動以來,衡山政法機關偵辦、公訴並公開宣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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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李樂芳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羅望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戴春陽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李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譚湖波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曠思順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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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公安局召開掃黑除惡工作調度會對該案進行集中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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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深挖調查,民警發現,自2015年以來,李樂芳糾集曠思順等人組成團伙,在衡山縣開雲鎮聲屏大廈附近租下一套出租屋供“小弟”們居住,並提供生活保障。2016年以來,羅望、戴春陽、李燦、譚湖波、曠思順與文某、陽某樂(另案處理)等人先後加入李樂芳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7年,李樂芳先後糾集羅望、戴春陽、譚湖波、李燦、曠思順等人在衡山、衡東兩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李樂芳為首要分子,譚湖波、羅望、戴春陽為骨幹成員,李燦、曠思順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李樂芳為集團成員統一提供資金,安排住宿,幫助他們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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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8年,該集團成員在衡山、衡東兩地實施聚眾鬥毆2起,故意傷害1起,尋釁滋事6起,另外還動輒糾集十餘人逞惡揚威,替人了難、撐場面。

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間,李樂芳、羅望持械參與聚眾鬥毆1起,戴春陽持械參與聚眾鬥毆2起,譚湖波持械參與聚眾鬥毆1起,李樂芳指揮羅望、李燦聚眾鬥毆致人重傷1起。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李樂芳親自帶領或者安排羅望、戴春陽、譚湖波、李燦、曠思順等人多次前往居住在衡東縣城的龍某某家、居住在衡山縣城的陳某某、伍某某家、成某的工作單位或家中、李某經營的店內採取威脅、恐嚇等方式為他人收賬。

衡山縣公安局民警經過縝密偵查,先後在衡山、株洲、長沙、雲南楚雄等地將李燦、譚湖波、曠思順、戴春陽、羅望、李樂芳等人抓獲歸案。檢察機關在審理證據後,依法對李樂芳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提起公訴。2019年3月4日,衡山縣人民法院對李樂芳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所犯下的罪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19年4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審核:範燁、劉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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