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西北边政的军事补给危机 (一)

一、明初西北军卫设立屯田政策及其结构性危机

万历间,明朝户部官员曾议论到:“惟国家大计在边储,而屯田、盐法则皆边储之最要者。”明代陕西行都司作为九边之末,战略地位凸显。为维持庞大的军队补给,就必须有充足的粮草供应。但由于陕西行都司辖地境内地形条件复杂,气候多变且恶劣天气较常见,加之陕西行都司 “孤悬两千里”,长途运输耗时费力,所以最好的办法无外乎就地解决粮草问题。而如何就地解决粮草问题,明朝政府借鉴前朝办法结合当时条件,不断寻求因地制宜的办法。陕西行都司早期以屯田为主要手段保障边镇粮食供应。而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屯政的废弛,军事补给日渐捉襟见肘,而盐法开中制度则成为较为重要的辅助手段。从粮草补给出现危机到以盐法开中补充其不足,我们可以看到西北边政中军队给养危机的发生和明朝是如何化解这一系列危机的过程。

明代西北边政的军事补给危机 (一)

就明代屯田种类的划分,崇祯十五年(1642 年),户部尚书傅永淳在奏疏《上屯田八事》中大致将屯田种类分为七种:军屯、民屯、商屯、水屯、陆屯、罪废开屯。而就其性质划分,王毓铨先生将其种类划分为四类:民屯、谪屯、商屯和军屯。由于明代陕西行都司辖地以驻军防守为主要职能,所以军屯占屯田的绝大多数。元末战乱,河西地区屡遭战火,人口大量散亡,遂致十室九空,熟田多被抛荒。明军进入河西地区后,为防止北元势力前往吐蕃调兵“兴元”,明太祖认为“甘肃一路守兵甚少,当量势调拨以守之。”为巩固防务,明朝将大量军队驻扎在甘、凉一线。同时,为解决驻军粮草问题,明太祖在当地大力推行屯田之法。而由此上溯至吴王政权时代,朱元璋因有感于屯田之法带来的种种好处。后至明朝建国后,屯田之法便得以普遍推行于明朝军队驻扎之地,成为明朝卫所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由此明太祖曾谓中书省大臣到:“屯田以守要害,此驭夷狄之长策。李牧、赵充国常用此道,故能有功。至于垦田实地,亦王政之本。”所以,边地屯田就成为明朝边防军事补给的重要基础。

(一)边卫屯田的政策导向

明朝初年,军事统一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军队补给的压力导致军屯成为屯田的主要内容。而军屯如何平衡屯军的战守比例问题就成为保障军队给养和战斗力这两方面的基础性问题。一旦处理失调,就会影响到边疆安全问题。洪武年间边军屯田则正处于起步阶段,属于被扶持事物,政策上有所照顾。其中,减免边军屯军纳税是一项重要核心内容。洪武三年(1370 年)九月,曾有中书省大臣上奏建议到:“太原、朔州诸处屯田,宜徵其岁租以备边用。”但这个建议没有被明太祖批准。虽然之前明太祖“尝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其城守兵月给米一石,屯田者减半,在边地者月减三斗,官给农器牛种。”但由于边军固守战线前沿,且多数地处荒凉地区。所以明太祖下令:“边军劳苦,能自给足矣,犹欲取其税乎?勿徵!”

几年后,边军屯田不征税的政策逐渐开始转向开征。究其原因大致离不开二点。首先,部分地区边军屯田收益有所好转,有余粮可以提供。其次,明朝在各地的统一战争活动尚未停止,军队需要大量粮食补给。洪武六年(1373年)四月,太仆寺丞梁野仙帖木儿建议:

“黄河迤北宁夏所辖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田膏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将镇之俾招集流亡务农、屯田,什一取税,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足食从之。”虽然梁野仙帖木儿建议招抚流民屯田征税,但他所谈到地区涉及当时的边地,所以边军也极有可能已经开始征税。并且时隔二月,明朝中央政府定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工部设屯田部为其四部之一。屯田事业被明确为明朝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洪武八年(1375年),中书省大臣为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上疏请求减少山西大同地区军士月粮数目,而数目指标则直指陕西地区标准。其疏曰:“山西大同都卫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顷,岁收粟豆九万九千二百四十余石,其屯军月粮请依陕西屯田之例月减三斗。”而明太祖要求缓于减少月粮,“大同苦寒,士卒艰苦,宜优之月粮,且勿减待,次年丰熟,则依例减之。”由此可见,部分军屯试点取得良好的成效,虽然可以适当减少中央财政压力。但其中不稳定因素依然潜在,明太祖也不敢贸然地乐观于眼前的情势而减少边军月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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