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集團案件

【掃黑除惡進行時】寧明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集團案件

4月15日下午,寧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惡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陸某權等10人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被判處一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陸某權、陸某巨、陸某平、陸某現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陸某權、周某金、陸某巨、陸某平,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陸某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脅迫他人劫取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陸某權等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持刀威脅他人,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陸某權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被處以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陸某巨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處以有期徒刑六年。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處以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為打擊黑惡勢力,維護社會秩序,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寧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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