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9期】寧明縣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主犯陸周權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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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9期】宁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陆周权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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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9期】宁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陆周权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日前,由寧明縣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並依法提起公訴的以陸周權為首要分子,陸洪巨、陸扶平、陸寧現為重要成員,陸漢勇、黃懷山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經寧明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陸周權等10人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被判處一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

【2019年-第49期】宁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陆周权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2018年4月,甲某、乙某等群眾到本院控申部門反映陸周權、陸洪巨、陸漢勇等一夥人在寧明縣桐棉鎮那梨村一帶多次實施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行為,但公安機關未予處理,遂要求本院立案監督。本院經初步核查發現情況屬實,於2018年5月16日向寧明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寧明縣公安局於2018年5月22日立案偵查,本院即派員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

【2019年-第49期】宁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陆周权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本院經審查認為:陸周權、陸洪巨、陸扶平、陸寧現、陸漢勇、黃懷山、陸勇輝、黃樹餘、梁喜虎等人在寧明縣桐棉鎮那梨村那梨開發區和附近村屯多次實施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陸周權為首要分子,陸洪巨、陸扶平、陸寧現為重要成員,陸漢勇、黃懷山、陸勇輝、黃樹餘、梁喜虎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本院遂將該案向寧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4月15日,寧明縣人民法院認定以陸周權為首要分子,陸洪巨、陸扶平、黃懷山、陸勇輝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經常組織黃樹餘、陸漢勇、梁喜虎等人實施了本案的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判決陸周權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陸洪巨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陸扶平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黃懷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陸勇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陸寧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黃樹餘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陸漢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梁喜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立檢為公 執法為民

【2019年-第49期】宁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陆周权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審核 by 馮榮飛

文字 by 何江雲

圖片 by 寧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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