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扫黑除恶进行时】宁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4月15日下午,宁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陆某权等10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判处一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权、陆某巨、陆某平、陆某现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陆某权、周某金、陆某巨、陆某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权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权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陆某巨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处以有期徒刑六年。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为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宁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