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通告

全體市民、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我縣城區市容市貌,全面提升市民生活的幸福指數,縣政府決定在縣城區內開展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對標《國家衛生縣城標準》,依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結合我縣縣情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型完好、整潔、美觀;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陽臺封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在限期內修整、改造或拆除。(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或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整改的,由相關部門組織強行拆除,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對建築立面進行建設或者改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改正,改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未經批准在城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設立廣告牌,張貼門頭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二)機動車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在徵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城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規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要規範,在劃定區域內停車,不得亂停亂放;商戶不得私設停車場、不得佔用停車場,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罰款或扣留車輛。(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三)車輛在城區運輸貨物時,應密封、包紮、苫蓋,不得洩漏、拋撒。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紮、苫蓋,造成洩露、拋灑的,可根據情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車輛未採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洩漏拋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四)臨街的建設施工現場必須進行圍檔,設置明顯標誌,腳手架應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竣工後10日內應清理和平整完畢場地,不設護欄、不作遮擋,或者竣工後不清理現場的,可根據情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建築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規定處置任意傾倒的,除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根據情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五)城市街道、廣場等區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掃和全日保潔。居民區、小街巷由社區負責督促物業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由各單位負責清掃、保潔,下雪後應及時清理冰雪。(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六)各類市場的環境衛生由市場的主辦單位負責,也可有償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清運和處理。集貿市場應當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經營者要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設施,必須保持攤位整潔,杜絕油汙、汙水和垃圾汙染環境。(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早市、夜市、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不得違規佔道。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汙漬清理乾淨。臨時飲食攤點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汙、汙水和垃圾汙染環境。(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七)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的,應當符合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佔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再生資源回收站不得設在縣城建成區範圍內。違法佔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

(八)各單位和居民必須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準亂潑汙水,不準向下水道傾倒餐廚廢棄物,不準由樓上向下傾倒垃圾廢棄物,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不得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違反上述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採取補救措施外,根據情節處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禁止在城區飼養家畜家禽,飼養信鴿必須經信鴿協會審核同意。居民飼養寵物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要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必須看管好各自飼養的貓、狗等,否則政府將按流浪狗、流浪貓予以處置。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拒不處理的,予以沒收,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九)禁止單位和個人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建築施工、房屋室內裝修應當限定時間,商業娛樂場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汙染。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十)違法圍擋、侵佔、損毀園林綠地,損毀、盜竊、佔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或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條 )

特此通告

壽陽縣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