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法師”冥幣調包真幣,是盜竊還是詐騙?真實案例法院這樣判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世界上偏偏有那麼一部分人,整天想的不是如何勤勞致富,而是專門琢磨坑蒙拐騙。廣西人

楊三兒和黃四兒兩對兒夫婦就是這樣的人,據說,因為假冒“大師”做法事替人消災、騙人錢財,楊三兒和黃四兒剛被法院以盜竊罪被判處了刑罰,究竟是怎麼回事?下面,“三稜鏡”法律諮詢這就帶領帶領大家去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三兒和何某(在逃,另案處理)是夫妻關係被告人黃四兒和張某(在逃,另案處理)是夫妻關係

一、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楊三兒、黃四兒和何某、張某等四人為了謀取他人錢財,協商分工,由何某和張某尋找作案目標讓被害人拿出錢來做法事消災,黃四兒放風,楊三兒假扮消災的法師

為被害人做法事之時調包他人錢財楊三兒等人準備了作案用的冥幣等工具後,租了一部車由楊三兒駕駛竄到廣西某村附近作案。看見老婦人周老太獨自在地裡幹活,四人決定對周老太下手。何某和張某下車後上前與周老太搭訕套取家庭情況。當得知周老太的兒子一直老齡未婚的情況後,兩人一唱一和,稱只要周老太拿錢出來給法師做法事消災,把法師的“符”拿回去貼到門上,她兒子的婚事就能解決。法事做完後,錢會一分不少的還給她。周老太信以為真,返回家裡拿了4元積蓄(二被告人皆稱是31000元 ),按照何某和張某的安排將錢交給了“法師”楊三兒。楊三兒用事先準備的報紙將
4元(二被告人皆稱是31000元 )錢包好後開始做法事,並吩咐周老太在其做法事之時要跪拜。趁周老太跪拜之機,楊三兒偷偷將事先用報紙包好的一疊冥幣調換了周老太交給他做“法事”用的4元(二被告人皆稱是31000元 )調包成功後,楊三兒宣佈“法事”結束,並假裝將一張“法符”和冥幣包交給周老太,吩咐做了“法事”的“錢”要拿回家後三天才能打開否則“法事”不靈。做案後,楊三兒等四人駕車逃離,四人將盜竊的錢均分。周老太發現4元(二被告人皆稱是31000元 )元錢在楊三兒做“法事”之時被偷後,於2017年4月27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冒充“法師”冥幣調包真幣,是盜竊還是詐騙?真實案例法院這樣判


二、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楊三兒和何某、張某等三人經合謀,開車竄到蕭山附近,合夥對正在此處做農活的農婦劉老太設下圈套,謊稱只有拿出家裡的錢做“法事“消災,劉老太在外打工的兒子才能平安回來,劉老太信以為真,回家將13000元現金交給了楊三兒,楊三兒等三人以同樣的方式將劉老太的13000元現金調換偷走,然後開車逃離現場。法事完畢後劉老太回到家中發現錢已被掉包。次日,劉老太到公安局派出所報案。

冒充“法師”冥幣調包真幣,是盜竊還是詐騙?真實案例法院這樣判


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被告人黃四兒與楊三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黃四兒作案一次,數額為31000元,盜竊數額較大楊三兒作案兩次,數額達44000元,盜竊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黃四兒與楊三兒分工負責,共同謀劃積極參與,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應當按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二被告人與其在逃的妻子何某、張某組成團伙跨越市、縣管轄範圍連續實施盜竊犯罪,是流竄作案,應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均當庭認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黃四兒曾因詐騙、盜竊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刑滿釋放後未滿五年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前罪與後罪均屬侵財型犯罪,證明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性較深,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重處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黃四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二、被告人楊三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冒充“法師”冥幣調包真幣,是盜竊還是詐騙?真實案例法院這樣判


三稜鏡釋法答疑

對於二被告人提出的第一起犯罪數額問題,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周老太陳述被盜現金為4萬元,而二被告人在被分別訊問的情況下均供述盜取了31000多元,此外再無其他證據證明。按照證據裁判原則及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法院依法認定被害人周老太被盜現金數額為31000元。

審理中,二被告人及黃四兒的辯護人均辯稱其系以欺詐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而非盜竊,罪名應該是詐騙罪。真的是這樣嗎?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根本區別在於詐騙罪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而盜竊罪則是在被害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竊取被害人的財產,而不是被害人按行為人的意思處分自己的財產,即被害人的財產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到侵犯。

冒充“法師”冥幣調包真幣,是盜竊還是詐騙?真實案例法院這樣判


本案二被告人雖然事先採用了虛構事實的方法讓被害人將錢交付用於做“法事”,但被害人並沒有處分自己錢財的意思,而是在做完“法事”後將自己的錢財拿回來,即被害人一直有控制自己財產的意念。二被告人則在做“法事”趁被害人不備之機,以調包的秘密手段竊取了被害人的錢,故二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而非詐騙行為。

故此,“三稜鏡”認為,法院認定數額準確 ,以盜竊罪判處楊三兒和黃四兒刑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此,“三稜鏡”提醒廣大讀者朋友,切莫迷信大師算命畫符,要相信科學明辨是非,以免上當受騙。對於本案中的數額和罪名認定,作為旁觀者的 您心裡認同嗎?請下方評論留下您的觀點。

“折射事實真相,解您法律難題”。三稜鏡法律諮詢律師法官檢察官三位一體權威普法宣傳。如有疑難案例,請點擊關注並私信留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