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約吃飯喝酒本是人之常情,可是聚餐後朋友醉酒發生致死、受傷的情形,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小王評事”的王律師提醒您:
一、飲酒過程中酒友具有注意義務
首先:“相約”飲酒,飲酒人一起相約赴宴達成飲酒的共識,這種“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可以看作是一種“飲酒協議”,雖然這種協議本身沒有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飲酒本身也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是飲酒過程中產生的附隨義務是存在的,因不履行這種附隨義務而產生的損害後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責任的。
其次、朋友之間飲酒相互勸戒、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飲酒過程中的具體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禁止醉酒人酒後駕車、單獨返程和其他幫助等義務,履行這種義務的表現形式,應當是明示的作為義務。其中勸阻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均應互相勸告少飲酒或者不飲酒並且阻止已進入興奮狀態不能自拔的人停止飲酒。
二、如何對“酒責”進行劃分認定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接受宴請時主動喝酒、拼酒而導致自己醉酒死亡、或者酒後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溺亡、凍死等),其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酒責”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酒友”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和標準的。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親朋好友聚餐本是人之常情,但同桌用餐的人不要對他人勸酒,對於醉酒者應當盡到合理照料義務,特別是對醉酒者開車應當進行勸阻,否則如果發生事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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